「庭審直擊」曾經當過市長、廳長的賈學英受賄案一審宣判

「庭審直擊」曾經當過市長、廳長的賈學英受賄案一審宣判

一審開庭現場

9月19日上午,由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賈學英受賄一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賈學英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489萬餘元的事實全部予以認定,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指導和出庭公訴的檢察官簡介

「庭審直擊」曾經當過市長、廳長的賈學英受賄案一審宣判

徐翠蘭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四級高級檢察官,省級優秀公訴人,榮立一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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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友昌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檢委會專職委員、三級高級檢察官,獲得青島市委政法委人民滿意政法幹警、先進個人、市院三等功等榮譽稱號。曾擔任聶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案專案組組長,參與指導徐翔操縱證券市場專案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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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穎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四級高級檢察官,青島市十佳公訴人,青島市檢察機關辦案能手,曾承辦在當地較有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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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俊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官助理,青島市公訴業務標兵,參與辦理多起自偵案件及案件追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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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起訴指控: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賈學英利用擔任泰安市市長、山東省交通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貸款、工程承攬、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489萬餘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學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賈學英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賈學英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賈學英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願意積極退繳贓款,部分贓款贓物已追回,其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賈學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偵查機關扣押的車牌號為魯AS918W的保時捷凱宴S4806CC越野車、車牌號為魯JK5566的斯巴魯傲虎越野車依法沒收,評估拍賣後所得價款上繳國庫。偵查機關查封的位於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114號魯商泉城中心城市廣場C號樓1-517、1-518、1-519、1-520、1-521房屋依法評估拍賣,所得價款中的91.9%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剩餘部分依法追繳,上繳國庫。應依法追繳款項的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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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賈學英當庭表示不上訴。

多次收受賄賂,事後打假借條掩蓋

2016年12月16日,正在地市參加活動的賈學英被紀委工作人員帶走,隨後,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佈消息:山東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交通廳原廳長賈學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2月14日,山東省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賈學英決定逮捕。該案經指定管轄,交由青島市檢察院偵查辦理。

辦案檢察官介紹,2004年,在東平縣投資食品公司的賈某,因時任泰安市市長的賈學英多次去檢查指導,彼此開始熟悉。後賈某又投資電動汽車製造,已調任省交通廳長的賈學英,正好幫上忙。

為感謝賈學英,2007年,賈某第一次送了20萬現金,之後陸續給賈學英送錢送物。

2011年,賈學英以兒子用錢之名向賈某借錢。賈某說,借什麼借,孩子用錢,我出就是了。賈學英則提出,直接給錢風險太大。後來,賈某給賈學英兒子做了一個虛假聘書,聘為自己食品公司副總裁,年薪60萬元,並付給其4年薪酬240萬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賈學英通過家人或讓其直接轉賬,收受賈某450萬元,用於購買商鋪。

許多利益都是交換得來,只是,有的見不得陽光。

檢察機關依法查明:賈某的食品企業需要貸款時,賈學英現場辦公,幫其順利爭得貸款;賈某的電動汽車企業原本在廣州,後想在山東發展找到賈學英,賈學英給相關地市打招呼,幫助其順利收購相中的企業;新企業成立後,賈學英以帶隊參觀、給有關部門和人員打招呼等方式,幫助賈某企業打開銷路。

賈某則送給了賈學英共計875萬餘元的財物。賈某坦言,送錢就是為了感謝賈學英的幫助,還為了處好關係,有事再找他。

賈學英承認,自己曾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後來以給行賄人打假借條的名義,企圖掩蓋受賄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賈學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兩年7次,收受同一老闆685萬元

1953年出生的賈學英,曾先後在家鄉鄄城縣、菏澤市擔任領導,後來調到泰安任職,2007年3月任省交通廳廳長,2013年2月任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辦案檢察官介紹,因早期工作原因,如今經營一家木業公司的應某20多年前就與賈學英認識,一直保持聯繫。

2011年3月的一天,應某突然接到賈學英電話,說急需用錢,讓準備5萬元現金送到他的辦公室。

應某考慮到跟賈學英已經很熟悉了,而且之前對方還幫自己孩子安排了工作,於是就同意了。

隨即,應某從家裡拿了5萬元現金,裝進一個手提袋,送給了在辦公室等候的賈學英。

一旦開了口,隨後要錢,彷彿就成了順理成章。

第二次,賈學英把應某叫到辦公室,藉口說自己親戚的企業資金緊張,讓應某拿100萬元應急,以後資金寬裕了再還。

賈學英提出,通過銀行轉賬給錢,同時提醒應某,用別人身份證辦銀行卡,並把辦卡的身份證複印件也給他。

應某說,當時自己就感到,賈學英這不是借錢,是在要錢。

很快,應某就辦了兩張50萬元的銀行卡,連同身份證複印件一起送給了賈學英。而這時,距上次要錢就一個月的時間。

當年5月,賈學英嚮應某要了30萬元;7月,要了50萬元;8月,要了200萬元;11月,又要了200萬元。

最後一次是在第二年的5月,要了100萬元。

賈學英承認,自己從應某處拿過多次錢,除了85萬元現金外,其他都是轉賬和銀行卡,共計685萬元。

為什麼一方敢要,另一方能給、能送?辦案檢察官介紹,就是因為賈學英利用職務之便,為應某謀取了不少利益。

用應某的話說,自己是農村出來的,覺得孩子到城市工作很有出息,特別是賈學英幫孩子安排工作,自己記他一輩子的情。賈學英還幫自己和朋友中標了工程,並說以後會再幫忙攬工程幹,所以,賈學英開口要錢,自己就給他。

明知企業材料有假,仍然積極予以推薦

冤有頭,債有主。賈學英四處找人要錢,事出有因。

從2001年開始,賈學英與一女人長期保持著不正當男女關係。賈學英供述,2009年下半年,該女以到紀委舉報為名,先後讓賈學英為其購買5間商鋪,總價款1300多萬元。

賈學英自己哪能拿出這麼多錢?他又怕出事,因而非常苦惱,沒有辦法,只好找熟悉的企業家出錢,李某就是其中之一。

2010年6月,賈學英親自跑到蘭州,找到正在投資工程的李某,說自己上了一個大當,有苦說不出,要借500萬元應急。

李某長期經商,儘管當時因投資沒有太多閒置資金,但還是通過擔保貸款,分兩次湊齊500萬元,送給了賈學英。

李某有一家科技公司,根據政策,多次報名申請專項資金。為了多要資金,虛構了申報材料。賈學英明知材料內容有虛假,但為了給李某申報到專項資金,仍然積極給相關部門推薦。

李某說,這些年,賈學英幫自己兒子安排工作,幫忙打招呼,使自己企業順利獲得近兩千萬元資金。

「庭審直擊」曾經當過市長、廳長的賈學英受賄案一審宣判

辦案檢察官指出:賈學英作為一名接受黨多年培養的領導幹部,不能處理好個人生活與工作的關係,缺乏防範和自律,一步步走向墮落的深淵和犯罪的不歸路,令人痛心,給世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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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審開庭庭審時,賈學英在當庭陳述中說,在政治生涯後期自己放鬆了要求,私心膨脹,僥倖心理作祟,將自己推向了犯罪深淵。對黨不忠,敗壞了黨員幹部在群眾中的形象;對父母不孝,給家人帶來了傷害。

賈學英感謝辦案人員在偵查、起訴及審判階段給予的關心和幫助,表示真正感受到了檢察官、法官的嚴格執法和文明辦案,表示真誠悔罪、認罪,願意接受法庭判決。

文 | 魯劍軒

圖 | 青島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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