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他人支付的費用如何代扣個人所得稅?

為他人支付的費用如何代扣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怎樣做分錄?

發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應發數)

貸:現金 (或銀行存款) (實發數)

應交稅費--代扣個人所得稅 (代扣個人所得稅)

交稅時:

借:應交稅費--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為他人支付的費用如何代扣個人所得稅?

拓展知識: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以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手續費用於獎勵代扣代繳工作成績優異的辦稅員(財務人員)."由於上述規定中沒有對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指定用途,故對此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扣繳義務人用於獎勵辦稅人員的,取得收入可掛往來賬科目,不作為收入處理;辦稅員(財務人員)取得代扣繳義務手續費的獎勵收入不計徵個人所得稅;

(2)如扣繳義務人不用作獎勵辦稅員(財務人員)個人的而納入企業作為其他用途的,則應作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處理,計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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