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相關編制常識解讀!

《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於2018年2月28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此後的一段時間新成立的中央和國家機關陸續掛牌,9月10日部分新成立的國務院組成部門三定方案正式向社會公佈。地方機構改革方案正處在報黨中央和國務院批覆階段。那麼涉及機構改革的相關編制常識都有哪些呢?要想深入瞭解機構改革,熟悉這些常識是必不可少的。下面小編為你介紹相關常識:

機構改革相關編制常識解讀!

一、機構改革。機構改革是為了適應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對黨政機關的管理體制、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配備以及這些機構人員的組合方式、運行機制所作的較大調整和變革。

二、編制方案。編制方案是對包括編制總額在內的全國或某系統、某地區及某部門、某單位的有關編制所做的總體規劃,包括人員數額、人員結構、職位配置和領導職數等基本內容。一般情況下,在每次機構改革時,各級黨政工作部門都必須制定編制方案,確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人員編制一經審核確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三、三定規定。“三定”規定就是對一個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等三大內容進行確定。按照規定的統一體例和審核、審批程序,由黨委、政府印發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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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制總額。編制總額,即全國或某地區、某層級、某系統內所有或某類人員編制的總員額。編制總額,特別是全國的編制總額,是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有機部分。因此,核定編制總額是人員編制管理的基本方法。根據憲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全國行政編制的核定權和調整權屬於國務院。在中央核定的編制總額內,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還要逐級分別核定和下達本系統、本區劃內下一級具體地區相應的編制總額。核定編制總額一般只在機構改革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發展發生較大變化時才實行。

五、編制標準。所謂編制標準,就是根據不同性質、不同行業、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單位制定的具體配備工作人員的比例依據,是有關人員編制的法規性規定,主要用於事業編制和部分單列行政編制。編制標準的內容大體分兩類。一類是單項的編制標準,一類是綜合的編制標準。制定編制標準,一般是根據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單位特點,選擇不同的參照依據。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或頒佈編制標準的法定機關是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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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構名稱。機構的名稱是機構基本屬性、內在規律以及特殊性的綜合反映。一個完整的機構名稱,應該能夠反映出該機構的行政區劃、所屬關係、工作性質、規格級別以及管理範圍等。機構名稱一般由三部分組成,即區域名、矢名和格級名,它們分別說明和規定著機構的管理(服務)範圍、隸屬關係、工作內容以及級別規格等,如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央就是區域名,機構編制就是矢名,委員會辦公室就是級別規格名。行政機構的格級名主要有政府、部、委、辦、署、司、廳、局、處、科等。事業機構的名稱主要有中心、館、所、站、臺、社、院、校、隊、團、園等。

七、機構級別。機構級別是指用法規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機構的行政地位,它主要用於行政機關和其他有上下指揮和服從關係的機構系統。機構的級別能明確指揮和被指揮關係,能明確行政決策的效力關係,能明確行政隸屬關係。目前我國行政機關中最高機關是國務院,以下依次為部級(省、直轄市)、副部級(副省、直屬局)、司局級(地、廳)、副司局級(副廳)、處級(縣)、科級。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組織機構的級別與政府系統的機構級別相對應。事業機構作為社會服務單位,相互之間沒有領導關係,不應該確定行政級別,但由於受現行工資制度、幹部制度影響,許多都套用了行政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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