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31
給題主講一個真實的故事吧。
有個同學,兄弟姐妹五人。兄弟倆大,姐妹三小。大哥在甘肅工作,家也在甘肅。二哥當兵也去了甘肅,在部隊提幹後找了一個當地姑娘成家了,也是長期生活在甘肅。
他們的父親以前是醫生,比母親去世的早。以後母親一個人的時候,跟著大女兒和二女兒生活,兩個女兒輪流贍養母親,小女兒偶爾去幫幫姐姐,因為是兄妹中最小的,兩個姐姐也經常照顧她。
母親去世前,他們的大哥因為直腸癌已經去世。後來母親去世,雙親都不在了。他們兄妹四個加上大嫂,一起商量賣掉父母的房子,然後兄妹四人加上大嫂分了賣房子的錢,其中給大嫂分得多一些,原因是大哥不在了,大嫂跟孩子一起生活,所以,給大嫂分得多一些,是為了照顧孩子的。
看到這個賣祖房的故事,不知道題主會怎麼想。
你們也是兄妹五人,你們父母留下的房子過戶到大姐名下,也是因為大姐沒有房子,如果還有親情在,就讓大姐給你們四個一些補償,房子就給大姐住吧,如果不想這樣做,一定要把房子要回,然後賣掉平分的話。只要你們沒有寫放棄繼承協議書,就找個律師幫你們,走法律程序吧。
總之,都是兄弟姐妹,有事好商量。沒必要為了一套房子反目成仇。錢再多都有花完的時候,親情可是一輩子的事情。
你說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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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頭條號:牽住夕陽的手。因為喜歡文字在此與網友們相聚。感謝友友們!有評必回,誠信互粉。謝謝朋友們!】
牽住夕陽的手
事情沒有全部說明白。你們這是想房產稅便宜點,所以想著把房子過戶給沒有房子的大姐。但如果沒簽放棄遺產繼承權,你們應該也過不了戶。如果沒簽放棄繼承權的合同,只是當只有一個女兒繼承的,你們很容易贏。如果簽了放棄繼承,就比較麻煩了。恐怕就是能要回來。也要不到原來的份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