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小課堂|港南法院分析三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第210期」

执行小课堂|港南法院分析三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第2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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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贏“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的執行局通過加班加點,開展多次集中執行大行動,大力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不斷加大執行力度,使得執行工作取得了實質性的突破,但仍然有部分案件得不到執行。“執行不能”客觀存在,不等同於“執行難”,希望當事人能樹立對執行工作的正確認識,理性區分“執行不能”與“執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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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通過分析三起案例讓大家詳細瞭解“執行不能”:

案例一

被執行人被刑事處罰 無可供執行財產導致“執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5日,梁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貨車撞到楊某,致楊某腰部、腹部嚴重受傷。經交警認定,梁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經港南法院判決,梁某應賠償楊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由於梁某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楊某於2017年7月向港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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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過程

進入執行程序後,該院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梁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相關文書,對被執行人發佈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並通過網絡查控系統依法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楊某亦提供不了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因涉及另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被刑事處罰。2017年12月7日,該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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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梁某案發時19歲,是一名農村青年,無經濟能力,經法院查詢其名下財產情況,均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提供不了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且其現正在服刑,故法院依法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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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被執行人涉多案 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導致“執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譚某以經營生意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甘某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交由甘某收執。借款期限屆滿後,經甘某多次催討,譚某仍未向甘某償還借款本息,於是,甘某將譚某訴至港南法院。經法院判決,譚某與其妻子應向甘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以及利息。由於譚某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甘某遂於2017年11月向港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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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過程

在執行的過程中,該院對被執行人譚某的財產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其名下有房子一套。該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房產進行拍賣,拍賣所得款為61萬餘元,因房產已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本息為35萬餘元,其他相關費用9萬餘元。另外,被執行人在該院共涉七起案件,扣除抵押優先權、其他費用後,申請執行人甘某應分得8187元。2018年6月23日,該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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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中,雖然拍賣被執行人房產所得款為61萬餘元,但是被執行人涉案較多,扣除抵押優先權、其他費用後,本案申請執行人分得執行款8187元,尚未能完全消償申請執行人的債務。除此之外,該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提供不了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故法院依法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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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貧困戶無可供執行財產導致 “執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葉某飛向葉某威借款2萬元,並出具《借條》交由葉某威收執。葉某飛在借款到期後未向葉某威償還過本金以及利息。葉某飛於2016年4月死亡。葉某威追償借款無果,故將葉某飛的妻子、兩個兒子、父親訴至港南法院。經法院判決,葉某飛的妻子、兩個兒子、父親應在繼承葉某飛遺產範圍內共同返還葉某威借款2萬元以及利息。後葉某飛的父親於2017年5月22日死亡。由於葉某飛的妻子、兩個兒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葉某威遂於2017年5月26日向港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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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過程

在執行的過程中,該院依法查詢了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未發現三名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經該院查明發現已故的葉某飛有可供執行的房屋,該院依法裁定查封。執行法官約談葉某飛的妻子,確認該房屋使用權由其本人以及其兩個兒子繼承,除此之外,未發現三名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時,執行法官得知葉某飛的妻子家庭經濟困難,其兩個兒子還在讀書,葉某飛的妻子承諾等其兩個兒子畢業後會還清所有債務。經該院調查,三名被執行人屬於脫貧攻堅精準幫扶對象。鑑於三名被執行人的家庭經濟比較困難,屬於貧困戶,繼承的房屋價值也遠大於要履行的債務,該院於2018年5月16日依法裁定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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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中,三名被執行人繼承的房屋價值遠遠大於其要履行的債務,故無法處置該房屋,且三名被執行人家庭屬於貧困戶,申請執行人也表示諒解被執行人的情況,故法院依法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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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編 輯:遊 遊

校 對:婷 婷

作 者:周 遊

馬 驥

梁汝才

陳菲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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