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老虎機」供人賭博,店老闆被判管制一年

先後購置多臺“老虎機”“捕魚機”,並租賃營業場所供人進行賭博遊戲,營利6000餘元……近日,被告人王某因犯賭博罪,被康保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並禁止其一年內從事電玩娛樂活動。


2014年11月份,王某未經相關行政部門許可,未辦理營業執照,在康保縣租賃營業場所開設電子遊戲廳,經營電玩遊戲。2017年1月至11月,王某以營利為目的購買14臺“老虎機”、8臺“捕魚機”,在該遊戲廳內吸引不特定人員參與賭博,非法營利6000餘元。經相關部門認定,“老虎機”和“捕魚機”都屬賭博機。2017年12月8日,王某到康保縣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法院審理期間,王某退繳非法所得6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購置賭博遊戲機,吸引他人參與賭博,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鑑於王某投案自首,且主動退繳非法所得,法院依法從輕判處王某管制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作案工具8臺“捕魚機”、14臺“老虎機”及非法所得6000元均予以沒收;禁止王某一年內從事電玩娛樂活動。

說法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同時,《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此外,《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未經相關行政部門許可,也未辦理營業執照的前提下,以營利為目的,購置賭博遊戲機,吸引他人參與賭博,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鑑於王某投案自首,且主動退繳非法所得,所以法院從輕判處其管制一年。此外,由於被告人王某在經營電玩娛樂期間,開設賭場,吸引他人參與賭博,法院依法禁止其在一年管制期內從事電玩娛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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