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機開鬥氣車 早尖峰時段以超百公里時速狂飆

滴滴司機開鬥氣車 早高峰時段以超百公里時速狂飆

車主董某法庭受審。 攝/記者 周蔚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周蔚)滴滴司機張某拉客時,因變道與董某發生別擋,隨後兩人互不相讓,開起了鬥氣車,早高峰時段倆車竟以每小時100多公里的速度狂飆了5公里,最終致四車連撞。昨天下午,張某、董某因犯危險駕駛罪分別被石景山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三個月,並處罰金。

事件

兩車早高峰鬥氣 超速狂飆五公里

2018年5月30日早8時許,滴滴司機張某搭載乘客從門頭溝方向進城,駛至門頭溝區雙峪路口時突然變線,搶在了董某的車前。“我當時是正常行駛,他突然壓白線變更車道別我,我就按照正常操作鳴喇叭,他卻搖下車窗對我豎中指。”董某回憶說。

兩人開始鬥氣,還搖下車窗對罵,車速也越來越快。“坐好了哥們,跟他鬥鬥。”張某囑咐乘客。隨後兩輛車在阜石路上高速追逐,並在車流中來回穿插,五公里內,雙方共互相別擋六次。最終導致四車連撞,一人輕微傷。

“我這車打的,差點掉橋底下去,真實體驗了一把速度與激情。”事後,乘客回憶起當時的情況都後怕,當時他嚇得不敢說話,緊握著門把手,車撞上高架橋旁邊的水泥隔離牆才停下來,他才下車。

事後,警方對事發時兩車車速進行鑑定,其中張某的車速達到了每小時135至144公里,超過限速標準80%,董某的車速也超過了每小時118千米。而張某、董某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

交警表示,如果車再快一點,再衝的猛一點,就有可能到衝下橋,而橋下正好有一個公交車站臺,可能造成更嚴重的事故。

庭審

兩人均認罪 已獲被害人諒解

8月6日下午,張某、董某在法院受審。庭上,張某、董某對檢方指控的事實均表示認可,並自願認罪。

董某回憶稱,是張某先違反交通規則,他只是正常的按喇叭,張某就搖下車窗對我豎中指。這個動作刺激到了董某,兩人互相辱罵,然後開始追逐張某,“我就想和他理論一下。”

張某稱,當時看對方歲數比較年輕,怕打起來也打不過,就想趕緊開,把對方拉下。兩人開始你追我趕的飆車。

“我錯了,當時衝昏了頭了,過後才覺得怕。”張某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後悔。事發後,兩人均積極報警,搶救傷者,並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董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與他人駕車超速追逐競駛,且造成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受損及他人損傷,情節惡劣。考慮到兩人均系自首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故判處張某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判處董某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釋法

追逐競駛行為 可能導致重罪

宣判後,石景山法院宅開新聞發佈會,介紹近年來審理的追逐競駛危險駕駛案件情況。

機動車駕駛者出於競技、鬥氣、追求精神刺激等心理,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駕駛行為,均構成《刑罰修正案(八)》中的追逐競駛行為。而追逐競駛行為會導致交通肇事罪,甚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

石景山區法院刑庭庭長李婧解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有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司法實踐來看,界定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還要同時注意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競合的問題。如果行為人追逐競駛造成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出於報復社會、洩憤等,故意採取危險駕駛機動車的方法,從而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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