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將迎來“高峰”,報“保過班”要慎重

隨著春天的到來,2020年上半年各地公務員、事業單位考試即將拉開序幕。

近年來的“公考熱”讓公務員培訓機構如雨後春筍,而各種學員和培訓機構的糾紛也層出不窮。特別是那些打著“保過”、“考不過退款”等旗號的培訓廣告,更是賺足了眼球。這樣的培訓真的靠譜嗎?報了“保過”班的學員沒考過怎麼辦?

公務員考試將迎來“高峰”,報“保過班”要慎重

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法院就審理過這樣一起考生與公考培訓機構的“退費”糾紛案件。

事情是這樣的,原告(考生)李某某、宋某某分別與被告四川省XX學府教育諮詢有限公司簽訂了《公務員培訓協議書》。雙方約定:

學員按時認真參加被告提供的2018年上半年公務員考試前的全部課程輔導,並獨立完成被告提供的各項練習,被告承諾參加2018年上半年公務員考試時,能夠通過所輔導科目考試,順利進入面試階段;

被告於2018年3月5日至4月15日安排全天考前強化輔導課;

上課地點:威遠縣蘭草街XX學府公考輔導培訓點;

被告負責安排押題準確率高的名師串講並准許相應的習題練習內容,上期不過的學員,可免費參加下期培訓。

培訓費用9800元,其中李某某實交6800元,宋某某實交8800元。

公務員考試將迎來“高峰”,報“保過班”要慎重

協議簽訂後,二原告按時向被告繳納了學費;被告也按時給原告安排了培訓。然而,原告在2018年上半年的考試中並沒有通過公務員考試。之後,2名原告和其他未通過考試的學員向被告提出,免費參加2018年下半年的培訓,可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現被告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原告李某某、宋某某遂將培訓機構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全額退回學費。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同意解除《公務員培訓協議書》,但認為已盡了培訓義務,不能全額退回學費。

法院:退還部分學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威遠縣法院認為,被告按《公務員培訓協議書》履行合同義務,原告也享受了培訓權利,本案客體為智力成果,作為智力成果的價值難以計價,結合本案案情,被告應酌情退還原告部分費用。

威遠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宋某某與被告四川省XX學府教育諮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公務員培訓協議書》;

二、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李某某學費2000元、退還宋某某學費5000元。

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公務員考試將迎來“高峰”,報“保過班”要慎重

法官說法

現如今,伴隨“公考熱”的出現,考生往往不惜重金參加各種公務員招錄考試培訓班、補習班,以求公考“上岸”。得益於此,當前教育考試培訓行業如火如荼、方興未艾。有些培訓班為了擴大影響、吸納生源,藉機大肆吹捧、空誇海口,以“保過班”“包過班”“狀元班”等口號招攬學員,許多考生也信以為真,然而一旦學員未通過考試,這些培訓班又會尋找各種理由推卸責任,這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

學生參加“保過班”培訓,考試成績未通過公務員招錄考試,培訓機構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保過班”並不僅是一個培訓班的稱謂,其中包含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約定情形出現後,條件成立,被告不能履行“退費”或“免費參加下期培訓”等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即是“保過班”協議,李某某等考生未通過公務員招錄考試,即意味著培訓機構未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隨後,培訓機構亦未能按照協議約定安排繼續學習,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提出的抗辯不能成為其違反協議約定並拒不履行退款義務的理由。

當事人涉及的附條件合同約定(包括格式條款),或者一方當事人的單方承諾,只要不違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相關教育培訓機構在設定合同格式條款時,應當謹慎對待並遵循上述法律原理及相關規則。同時,考生在選擇報考所謂的“保過班”,看到不過退費,也要警惕騙局!以免最後公務員沒考生,還陷入了官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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