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现公司丢失劳动合同,投机倒把却被解雇!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保护自己权益的砝码,但还是有些糊涂蛋丢三落四,多么重要的东西也会有“朝不保夕”的一天!

员工发现公司丢失劳动合同,投机倒把却被解雇!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原来,2013年初王小小通过人才市场应聘入某电子公司工作,由于王小小表现出色,第二个月该公司就同王小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给他办理了缴纳社保手续。

一年后,王小小开始不满意目前的工资待遇,而且认为公司加班工资也存在少发现象,于是偷偷地背着公司在外寻找新的工作机会。直到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小小从公司人事部门的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公司单位不慎遗失,恰巧想要跳槽的王小小就萌生了小心思,准备以公司未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理由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生出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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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当王小小向公司提出这个要求时,公司却果断地拒绝了他的申请条件。王小小心想反正合同已经丢了,没有了条框的约束,于是随即于当天向公司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

事后,王小小便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结果为:该公司支付王小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周六加班工资。公司对于该非终局裁决表示非常不服,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王小小要求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周六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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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提交了职工录用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信息、考勤记录、照片光盘、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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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最终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认定如下: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因王小小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与王小小签订劳动合同。

而本案中,原告在劳动关系期间已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为被告王小小劳动合同备案,即进行了职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从2013年年初至2014年年初,并于备案次月为王小小缴纳社保,应当认定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法院支持了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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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工资,王小小在在职期间用手机拍摄的考勤记录与原告公司庭审时提供的考勤记录不一致,而原告公司在仲裁庭审阶段对该考勤记录未予质证,在诉讼庭审阶段认为该拍摄的考勤记录是伪造的,但是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加以佐证,且不能提供已付加班工资的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支持被告王小小主张的加班工资。

关于王小小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加班费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因为原告公司不存在因未支付加班费而被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理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付王小小的请求。此事过后,公司也与王小小解除了所有劳务关系。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王小小想钻法律的空子来满足一己私欲的做法实在是不对的,自作小聪明反而被小聪明所误。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争取自己想要的东西,就算旁门左道得到了也终究不是正路子,做人还是恪守本分的,您说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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