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現公司丟失勞動合同,投機倒把卻被解僱!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保護自己權益的砝碼,但還是有些糊塗蛋丟三落四,多麼重要的東西也會有“朝不保夕”的一天!

員工發現公司丟失勞動合同,投機倒把卻被解僱!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原來,2013年初王小小通過人才市場應聘入某電子公司工作,由於王小小表現出色,第二個月該公司就同王小小簽訂了勞動合同並給他辦理了繳納社保手續。

一年後,王小小開始不滿意目前的工資待遇,而且認為公司加班工資也存在少發現象,於是偷偷地揹著公司在外尋找新的工作機會。直到後來一次偶然的機會,王小小從公司人事部門的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被公司單位不慎遺失,恰巧想要跳槽的王小小就萌生了小心思,準備以公司未同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理由申請離職並解除勞動關係,生出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加班費的想法。

員工發現公司丟失勞動合同,投機倒把卻被解僱!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可是當王小小向公司提出這個要求時,公司卻果斷地拒絕了他的申請條件。王小小心想反正合同已經丟了,沒有了條框的約束,於是隨即於當天向公司申請離職並解除勞動關係。

事後,王小小便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及加班工資。經勞動仲裁部門仲裁結果為:該公司支付王小小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週六加班工資。公司對於該非終局裁決表示非常不服,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不支付王小小要求的二倍工資差額及週六加班工資。

員工發現公司丟失勞動合同,投機倒把卻被解僱!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原告公司提交了職工錄用備案花名冊、勞動合同備案信息、考勤記錄、照片光盤、仲裁裁決書及當事人陳述等相關證據。

員工發現公司丟失勞動合同,投機倒把卻被解僱!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最終法院綜合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認定如下:關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因王小小進入原告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勞動關係,公司應當依法與王小小簽訂勞動合同。

而本案中,原告在勞動關係期間已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所為被告王小小勞動合同備案,即進行了職工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簽訂),期限從2013年年初至2014年年初,並於備案次月為王小小繳納社保,應當認定原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故法院支持了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訴求。

員工發現公司丟失勞動合同,投機倒把卻被解僱!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關於加班工資,王小小在在職期間用手機拍攝的考勤記錄與原告公司庭審時提供的考勤記錄不一致,而原告公司在仲裁庭審階段對該考勤記錄未予質證,在訴訟庭審階段認為該拍攝的考勤記錄是偽造的,但是未能提供其他證據進一步加以佐證,且不能提供已付加班工資的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法院支持被告王小小主張的加班工資。

關於王小小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加班費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的主張,因為原告公司不存在因未支付加班費而被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處理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付王小小的請求。此事過後,公司也與王小小解除了所有勞務關係。

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王小小想鑽法律的空子來滿足一己私慾的做法實在是不對的,自作小聰明反而被小聰明所誤。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去爭取自己想要的東西,就算旁門左道得到了也終究不是正路子,做人還是恪守本分的,您說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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