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一、事情經過

2017年5月6日,小王與鄭州某冶金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即自2017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合同約定每月工資3500元。小王在冶金公司工作期間勤勤懇懇,公司也每月按時發放工資。2019年5月份,冶金公司通知小王,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將不會再與小王續約,理由是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就不再具有勞動關係,雙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準備不再繼續聘用小王,小王可以離開公司了。小王在電視上看到過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但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條件。

二、律師意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即:在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只有一種情況是例外,即①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合同,②合同必須維持或者提高原來的工作條件,③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合同。只有在①②③同時具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只要不能同時具備①②③這三點,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小王的這種情況是,公司不同意續簽合同,就已經違反了第①點,因此,冶金公司應當向小王支付經濟補償。根據法律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小王在冶金公司工作了兩年,用人單位應當向小王支付7000元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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