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一黑社會組織案一審宣判 首犯獲刑20年

膠東在線9月12日訊(記者 侯嘉偉 通訊員 王全偉) 2018年9月12日上午,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修江波等9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罪,判處修江波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

對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十五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該案系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也是煙臺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宣判的首起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案。

烟台一黑社会组织案一审宣判 首犯获刑20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修江波自1994至2004年先後三次因盜竊、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被判刑,2004年出獄後,先後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即被告人修建剛、楊振青、楊萍等人逐漸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利用地緣優勢,從2005年開始,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多次對海陽城區生產村範圍內土石方、外牆保溫、塗料、供砂石料等工程施工方實施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完成了資本的原始積累及修江波“老大”地位的確立,逐步控制了生產村的土石方等工程。2007年,被告人修江波因犯故意傷害罪入獄後,仍遙控指揮修建剛、楊振青、楊萍等人控制著生產村的土石方、外牆保溫塗料等工程,黑社會組織初步形成。

該組織通過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大量財富,為組織逐步壯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強大的經濟保障,併為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出資賠償、擺平事端等,以此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實現“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非法目的。

多年來,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生產村確立了稱霸一方的強勢地位,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在該村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強攬土石方、外牆保溫、外牆塗料、供砂石料工程,佔有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

法院認為,被告人修江波夥同他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經濟利潤。該組織,或團伙成員個人先後實施了17起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生活、經濟秩序,造成重大影響,具備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特徵,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根據九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親屬共三十餘人參與旁聽。

烟台一黑社会组织案一审宣判 首犯获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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