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執行難——築牢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

本刊記者_魏巍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裁判的價值在於執行”。近年來,受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特殊主體難碰等問題困擾,執行難導致執行申請人合法權益無法實現,執行難由一個法律問題逐漸演變為社會焦點問題。為了破解執行難,扣緊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上的最後一個環節,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樹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有關部門先後啟動專項措施行動、出臺司法解釋、創新執法方式,重拳打擊失信被執行人。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我國改革開放已有四十年,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利益格局越來越多元化,而隨之產生的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大量糾紛通過人民法院審判、調解等方式進入執行程序。由於執行難頑症的存在,每個法院負責執行案件的法官都是積案如山,當事人抱怨連連。

法院判決後,當事人的權利雖然得到了保護,但這些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實際有效執行的話,法院的判決便成了法律白條,當事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無法兌現,司法裁判的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因為執行不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貶損。要想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執行到位。

從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把基本解決執行難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當年7月出臺《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拓展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的範圍和深度。各地法院紛紛探索破解執行難題的有效辦法。從執行信息化建設逐步完善到強力懲戒失信被執行人,執行難得到緩解,在保障了執行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有力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於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證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切實解決執行難”被列為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任務之一。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圍繞目標,全面強化各項執行工作,在解決執行難方面繼續不斷取得新進展、新突破。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開通網絡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船舶、證券以及身份證、出入境證照、工商登記、人民幣結算賬戶信息的查詢。陸續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交通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對接,法官在辦公室輕點鼠標,就可以通過信息化、網絡化、自動化手段查控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截至目前,共查詢案件3910萬件次,凍結款項2020.7億元,極大提高了執行效率。

近年來,人民法院不斷拓展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的範圍和深度,利用向社會公眾發佈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有關部門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火車、乘坐飛機等形式最大限度擠壓失信被執行人的活動空間,迫使失信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此外,法院還在執行機制上不斷改革創新。在加大集中查詢財產力度、通過強化責任追究推進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的同時,許多法院還採取委託審計調查、發放律師調查令、建立懸賞舉報制度、推行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等措施,為執行機制改革創新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完善懲戒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動用了諸多傳統方法與現代手段,執行難仍然是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上的一個“梗”。為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打開新局面,追究失信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強制性的一個重要手段。對於拒執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但在實踐操作中,拒執人員接受刑事處罰的概率很低,原因之一便是司法實踐中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時,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訴程序上存在爭議,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強制性作用的發揮。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法院表示,出臺拒執罪司法解釋是司法形勢的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關於“切實解決執行難”“完善懲戒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的重要決定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了“要集中打擊拒執犯罪”的指示。為了使中央的重要決定落到實處,使專項活動順利進行並達到預期效果,同時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進一步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追究失信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共八條,既有對拒執罪定罪量刑的實體規定,也有對拒執罪追訴及管轄的程序規定。實體方面,進一步明確拒執罪“情節嚴重”情形的具體表現,列舉規定了三類共八項可以構成拒執罪的拒執行為。還分別規定了量刑的酌情從寬和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程序方面,一是規定了部分拒執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訴程序進行追訴。《解釋》明確拒執罪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訴案件立案受理。同時,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從而把拒執罪案件的追訴程序由單一的公訴程序改為公訴與自訴並行的程序。二是規定了對拒執罪案件的一般管轄原則。明確一般情況下拒執罪案件由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審理。

《解釋》中對構成拒執罪的三類八項情形進行了列舉。第一類為“經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情形,比如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執行為,被採取民事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應屬情節嚴重情形;第二類為“致使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或者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情形,比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等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行為。這些行為多是“發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執行為,且具有一定的暴力性,極大挑戰司法的權威性,嚴重侵害了司法公信力;第三類是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在今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上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拒執罪的公訴與自訴並行的模式,也進一步暢通了對拒執罪的追究渠道。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結拒執罪的案件也出現了明顯上升趨勢。刑罰對於破解執行難將會發揮出重要作用。

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說,“堅持以人民呼聲為第一信號,向執行難全面宣戰,深化執行體制改革,提高執行信息化水平,規範執行行為,窮盡執行措施,加強信用懲戒,讓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無處逃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全國法院系統掀起了決勝執行難的高潮。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之年。3月29日,全國法院決勝“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動員部署會召開,會議提出,堅決如期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決勝仗。

“蜀道難難於上青天,執行難難於攀蜀道”。解決執行難,不僅需要法律支持,更需要運籌帷幄決勝千里的智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執行難問題成因複雜,解決執行難,首先要正確認識執行難。對於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無論採取什麼執行措施都不可能執行到位,這是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要依靠全社會力量從源頭上進行綜合治理。人民法院所要解決的執行難主要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或外界干預執行等現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甚至亂執行等執行不力、執行失範情形。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共同對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限制不動產交易的懲戒措施。據悉,各級人民法院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大力推進“點對總”不動產網絡執行查詢。目前,北京、天津、石家莊等45個直轄市、省會城市、沿海城市、重點旅遊城市已經上線“點對總”不動產查詢功能。2017年,全國法院使用網絡查控系統共查詢到被執行人房產26.8萬套。

雖然在破解執行難的鬥爭中法院系統不斷取得成績,但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最有效的利劍仍然是追究其刑事責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申請執行人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後不予書面答覆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不予書面答覆或者明確答覆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如何處理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通知》。

《通知》明確,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後又決定立案的,對於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後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過去,在民眾的印象中,司法拘留已經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的最嚴厲的懲罰,部分失信被執行人抱有“情願進去呆幾天也不履行執行義務”的態度,與很少有失信被執行人以拒執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在決勝執行難、“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大背景下,失信被執行人除了可能受到限制高消費、限制交易、司法拘留外,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此舉既震懾了失信被執行人,也樹立了司法權威。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介紹,從2015年1月至今年4月份,全國法院對拒執罪被告人共判處刑罰8687人。具體統計數據為:法院2015年對拒執罪被告人判處刑罰的是1097人;2016年1912人;2017年4457人;2018年1—4月判處1221人。孟祥說,充分發揮刑罰作為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在教育被執行人及社會公眾,促進當事人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進一步指導各地法院準確高效地打擊拒執犯罪。“老賴”真的“賴”不下去了,因為拒不執行付出的代價很可能是失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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