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拒执罪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的现状

拒执罪

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使用条件。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拒执罪在实施方面一直存在相关问题。以宁夏西吉县为例,作以下浅析。西吉县地处宁夏南部山区,干旱少雨,自然条件差,经济落后,是宁夏第一人口大县,也是劳务输出、移民搬迁的大县,存在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低,文化程度低以及法律意识不强的特点。

自2015年以来,西吉县人民法院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布控共115件110人,立案侦查5件5人,提起公诉3件3人,判处3件3人,自诉案件0件。存在大量移送案件不能立案、提起公诉的情况。

具体表现

(一)裁判文书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执行法官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案件仍无法执行完毕。此类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布控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等待布控结果,影响了案件进展。一方是焦急等待执行结果的申请人,一方是案件迟迟没有布控结果的漫长等待,非常考验执行法官的办案智慧。一些执行案件,执行人员着手执行时,刑事追溯意识不强,搜集证据不及时、全面,从而导致事实上已触犯刑律的被执行人,由于法院执行机构没有充分的证据而无法向有关机关移送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自诉意识低,一方面认为案件已经通过法院处理,法院要为申请人主持公道,不需要申请人奔波,另一方面申请人认为案件只是经济纠纷,没有必要追究刑事犯罪。实践中,执行法官在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自诉来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时,往往被认为是推卸责任,转移矛盾的做法,甚至会激化矛盾,不愿意通过该渠道解决问题,因此,自诉案件甚少。

(三)思想观念难以转变,认识上有误区。很多人认为只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书、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等司法文书拒不履行的,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犯罪。一方面是办案法官难以认定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也难以认定被执行人是否确实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另一方面公安、检察机关思想重视程度不够,程序方面存在规则倒置的问题,拒执罪是法院已经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又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那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程序还有何用?公安机关如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认为构成犯罪,法院将处于什么地位?

(四)特殊的社会情形影响了某类案件的进展,主要表现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例。天价彩礼在当地屡见不鲜,短暂婚姻的破裂伴随着返还高额彩礼,因为经济发展的严重滞后,价值观导向作用,被执行人在权衡自由与金钱时,甚至愿意被拘留而拒不返还高额彩礼,并且参与社会经济的能力极弱,不贷款不出远门也不投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威慑力仍不够,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后,往往要经过漫长的程序等待。

解决途径

以上问题的出现既有拒执罪的普遍特点,又有贫困地区的特例,综合看来,一方面要加强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官的法律素养与办案智慧;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法官除了办案外应随时做好宣传工作,让贫困山区的老百姓多接触法律,除了在媒体上刊登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也应到各个乡镇以及人流密集处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手册,让“老赖”身边的人提醒“老赖”,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由此形成对“老赖”们的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会更好;第三方面,社会经济发展是转变价值观的根本要素,经济发展了,对于生活的追求层次提高了,在衡量失去自由与履行金钱义务时,会更珍惜宝贵的自由;第四方面公、检、法对于移送拒执罪,要通过沟通、协调形成共识,以解决法律规定不十分完善的问题,使追诉活动顺畅、有序。(通讯员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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