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的通知
各旗縣區管理部、中心相關業務科室:
根據赤峰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赤峰市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實施意見(試行)》(赤政發(2018)74號)文件精神,為了實現平穩過渡,結合住房公積金現行政策,經市公積金管委會主要領導同意,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
1、購房人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多使用兩次,單筆貸款額度最高80萬元。
2、購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區無房,且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3、購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區無房,且使用過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
4、購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區有1套房,且未使用過住房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
5、購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區擁有1套住房,且使用過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6、購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區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二、加強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查審批
嚴禁為五證不全的開發項目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對有關單位為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負連帶責任。嚴禁違規為開發企業提供貸款,防止信貸資金借道進入房地產市場的金融機構挪作他用。
三、其他事宜
1、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比例,對以往貸款發生逾期的,再次申請貸款時,依然執行市中心制定的《逾期貸款管理辦法》。
2、中心城區範圍。本通知所稱中心城區,包括紅山區、松山區(含新城區)以及赤峰機場以東的喀旗部分區域。
3、住房公積金在旗縣區繳交,在赤峰市中心城區購房的,按照此通知規定執行;在赤峰市中心城區以外旗縣區購房的,仍然按照原貸款政策執行。
4、本通知自2018年9月15日起執行。
赤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3日
END
▍初審:宋小美、桃子、安琦兒、小桃桃
▍監審: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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