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的原则 则

「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哪些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条例还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公民的权力

「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公民有权要求对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予以改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条例同时规定,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根据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可以主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于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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