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意外死亡,應該怎麼辦?有哪些注意事項?

孫美斯


針對這一問題議論很多,因為法律雖規定了保證人責任,但未明文規定以什麼承擔責任。

其實,為什麼要找擔保人?就是債務人資質不足,債權人不放心,雙方商定找一個有資質的人背書一下。什麼是背書呢,這張借條上的借款當事人,到期還不了本金和利息了,由保證人簽字認可,他來還!

那麼,債權人為什麼就信了保證人了,因為保證人的家底厚,到時找他還款不愁。所以,保證人提供保證是兩方面的,①債權人與債務人履約正常守信用,保證人僅提供信用(信譽),促成借貸業務。②債權人與債務人履約過程發生了問題,到期收不回本息(或全部,或部分),那保證人得先用自己的財產為被保證人還債,然後再向債務人追償。

③當然按照《擔保法》,保證分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所以有債權人要求的第三種情景,即到期未收回本息,直接向保證人提還款。(連帶保證責任)。

回到債權人有保證人保證,然後就可貸款給債務人了。不論信用擔保,還是財產擔保,主要只有一點,保證人有能力替債務人還款。這個能力支撐的信用,是保證人名下的財產。所以擔保法自始至終財產保證是核心。

現在,保證人去世了,債權人怎麼辦呢?

保證人去世了,財產被繼承了,保證責任還在,所以應當由保證人的財產繼承人,在保證人的遺產範圍內替債務人還款(當然也繼承保證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此其一。

也有債務人在保證人去世前履約還款,保證人去世後,還款有違約現象。這不能作為保證責任因人逝而喪失的理由。因為①保證責任自債務形成初,就對的是債務的全部,②保證並非監督履約,而且保證方也無能力(從法律角度)施加影響債務人(只是信譽)。此其二。

正是該問題還沒有解決的法律條文和解釋條款,而法院判例各不相同。所以,債權人在運用擔保法同時,應還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物,如仍價值不足,對保證人也可提,保證人自願在保證合同中註明抵押物。此其三。

如保證人發生意外,而債務人又發生履約困難或不願履約,應儘快採取措施,或要求重新提供擔保,或直接訴至法院,提前清償債務,終止合同。以免事態擴大。此其四。


天道即人


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首先必須明確一點,擔保人保的究竟是什麼?簡單點說,他保的是,當債務到期了欠款人沒有做出還款行為時,他承諾來做,這裡有兩個關鍵點,第一是要債務到期,第二個是欠款人沒還錢。這兩點缺任何一個擔保人只是個簽名,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明白了這點,再來看這個問題,擔保人死亡時間和債務是否到期關係就巨大了。死在債務到期前,擔保責任根本沒有生效,這時擔保人也不會因擔保存在任何債務,擔保人的遺產被繼承後所有權全部發生了轉變,等債務到期了債務人沒還錢,抱歉擔保人早已經人死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終止,曾經所做出的替債務人還錢的承諾自然也就無法實現了。

如果債務到期了,債務人沒還錢,那擔保人因為之前的承諾,必須要對債權人負責,只能還錢,雖然並不完全準確但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也成了這筆債的“債務人”,即使這時擔保人死了,這個“債務人”留的遺產先還債再繼承沒任何毛病。

不過提醒一點的是,繼承人用遺產還了擔保的債,一定要想著朝曾經坑自己死去家屬擔保的債務人要這次費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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