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收支应定期公示

华商报讯(记者 毛蜜娜)华商报记者昨从省民政厅获悉,按照相关规定,省民政厅对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社会团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会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等。社会团体收入及支出应定期向全体会员公示,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应依托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收取会费的社会团体应制定《会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费标准、收取方式、监管办法等。会费标准应当明确,不能有浮动性;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档次不能超过4个;社会团体必须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

通知强调,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及选举产生的兼职秘书长,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社会团体的资产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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