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的畢業證求職被拖欠工資 要求勞動仲裁能夠獲得支持嗎?

森琪公司通過網絡招聘策劃人,要求最低學歷為本科,工作經驗3年至5年。

任保祿應聘並於2012年9月3日正式入職。 2013年4月17日,任保祿離職。後向保祿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森琪公司認為任保祿入職時提交虛假畢業證書,雙方勞動關係無效,故另行申請仲裁,要求辨認雙方勞動關係無效。2014年11月6日,仲裁委裁決駁回森琪公司的仲裁請求。森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均認可任保祿入取時提交的某境外院校畢業證,同附,任保祿亦認可應聘時要求本科學歷,森琪公司曾要求其提供相應學歷認證證明,但因該學校及我國教育部認證政策之原因未能辦妥。

森琪公司申請本院至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調取該畢業證真偽的證據。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稱,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是申請者的自願行為,不具強制性,任保祿未提出認證申請,故無法核

查該畢業證書的真偽。本院要求任保祿本人於十日內至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辦理認證申請手續,但任保祿予以拒絕。

利用假的畢業證求職被拖欠工資 要求勞動仲裁能夠獲得支持嗎?

[案件焦點]

1.畢業證真偽的舉證責任分配;2.畢業證虛假是構成作弊,雙方勞動關係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有權瞭解穿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說明;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

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未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自己主張的,應承扭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學歷學位代表勞動者的真實學習經歷,系用人單位初步判斷勞動者工作能力,綜合素質等基本情況的關鍵因素,直接影響用人單位是否招用勞動者之決定,勞動者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如實說明義務。

本案中,森琪公司公開招聘策劃人崗位,其中崗位要求明確規定應聘者需具備最低學歷為本科,任保祿提供某境外院校本科畢業證進行應聘。任保祿提供的畢業證是否真實,決定了其是否具備招聘要求的最低學歷,是森琪公司據以篩選應聘人員,安排面試的前提性,基礎性條件,並最終影響到其作出是否與任保祿建立勞動關係的真實意思表示。

對於任保祿畢業證之真偽一節,本院充分考量雙方的舉證責任,舉證能力,舉證成本等因素,由任保祿配合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進行認證,更符合舉證的公平性便捷性,經濟性。

但經本院多次告知,釋明及要求森琪公司墊付相關費用的情況下,任保祿仍拒絕至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認證,可以視為其能夠提供直接證據但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任保祿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本院對該項不利於任保祿的主張,予以採信。綜上所述,任保祿提供虛假畢業證應聘,直接致使森琪公司作出建立勞動關係的錯誤意思表示,已構成欺詐,雙方建立的勞動關係應為無效。

利用假的畢業證求職被拖欠工資 要求勞動仲裁能夠獲得支持嗎?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依照第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作出如下判決:

確認原告森琪文化藝術(北京)有限公司與被告任保祿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4月16日期間勞動關係無效。

任保祿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任保祿經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照

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裁定:

本案按撤訴處理.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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