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邛崃最全民政惠农惠民政策申领指南|低保、高龄津贴、残疾、困难老人、两参退役人员、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建议收藏!

「头条」邛崃最全民政惠农惠民政策申领指南|低保、高龄津贴、残疾、困难老人、两参退役人员、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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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困境儿童

1

对象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1、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或所患疾病在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终自付部分超过3万元;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一级和二级。2、非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双方因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2

救助(补助)标准:

一类:300元/人/月

二类:700元/人/月

3

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由困境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明确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复核;市民政局应在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明确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从次月起向困境儿童发放生活补贴。

2

孤 儿

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000元/人/月

孤儿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村(居)委会调查初审,镇乡(街道)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3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指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儿童系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监护人应向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核定、审批意见,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4

医疗救助

具有我市户籍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精简职工。

门诊:普通低保100元/人/年,精神一、二级残疾低保200元/人/年;住院:普通疾病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重大疾病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参保:每年资助标准的最高档。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凡需住院救助的城乡医救助对象应在出院后30天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申请书;家庭户口薄和被救助人身份证;低保证、抚恤证、精减人员救济证、特困证明;救助对象住院的出院病情证明、发票、医疗结算单。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申请书,由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无群众反映举报后,报镇乡政府审核。

镇乡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张榜公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其理由。

市民政局对镇乡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具体金额,由镇乡人民政府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临时救助

1、我市户籍居民家庭、居住证持有人家庭、我市户籍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成都市户籍居民(含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突发性、特殊性等原因造成当前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急需救助的家庭。

1、因突发重大疾病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救助1000-4500元。

2、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

3、因火灾等突发事件,家庭财产损失严重,一次性救助1000-4500元。

4、因其他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突发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500-1500元。一年内,被救助对象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不同原因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它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供我市居住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等。镇乡(街道)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填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邛峡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对初审情况有疑问的要再次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

镇乡(街道)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查、集体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居住村(社区)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办人和镇乡(街道)负责人要在《邛崃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对是否救助及救助金额提出建议意见,

市民政局对镇乡(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过镇乡(街道)转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6

快速救助

一年内对需救助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

(一)申请。申请村(社区)快速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或由户主委托他人持《户主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含持有常住地派出所出据非本县人口常住的证明)和困难原因证明等材料,并填写《邛崃市村(社区)快速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审批、核实及发放。由村(社区)居委会审议通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三)复审及公示。村(居)民议事会定期对社区快速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逐一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资金应予以追回。村(社区)快速救助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在村(社区)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7

低 保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560元/人/月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持《户主委托书》)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镇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一榜公示、审核。

3、市民政局二榜公示、审批、发证、发放低保金

8

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邛崃市户籍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邛崃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

困补:200元/人/月;一户多残300元/人/月。重护:一级80元/人/月,二级残疾50元/人/月,其中:60周岁及以上100元/人/月,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100元/人/月。

(一)申请。符合我市两项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内的残疾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提交书面申请。(二)初审。镇乡(街道)民政助理员和残联专干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镇乡(街道)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市民政局。

(三)审核。市民政局对镇乡(街道)报送的两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交市残联进行残情审核。市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身份、残疾等级进行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反馈给市民政局。

(四)审批。市民政局根据市残联审核认定结果,作出两项补贴资格审批决定。在镇乡(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镇乡(街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9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

具备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728元/人/月

(1)申请:本人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镇乡(街道)审查;

(3)调查:镇乡(街道)入户调查;

(4)评议:镇乡(街道)组织评议;

(5)公示:镇乡(街道)一榜公示(7天);

(6)抽查:民政局抽查;

(7)审批:民政局审批(二榜公示);

(8)发放供养经费。

10

高龄津贴

凡户籍在邛崃市行政区域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二)村(社区)初审。村(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公示栏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内填写初审意见和经办人姓名,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报乡镇(街道)政府进行复核。

(三)乡镇(街道)复核。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对村(社区)上报的材料作进一步核实,申报属实的,在《申请表》内填写复核意见和经办人姓名,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11

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享受)。

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退役时落户非农村户籍后转为农村户籍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已领取“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由本人持社保经办机构出据的未享受“军龄计算为工龄”、“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若已兑现优惠政策的不能认定,若未兑现此政策的应认定。退伍后落户农村户籍,后录用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已领取退休金,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不享受补助。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3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或退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二)由村(社区)进行初审。 (三)镇乡(街道)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对申请人拟纳入60岁农村籍退役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将《成都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1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686元/人/月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退伍证明(退伍证复印件、退伍军人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2寸红底免冠彩照3张,军队医院证明、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

(二)镇乡(街道)对申请人的身份、部队服役期间患病依据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邛崃市民政局;

(三)邛崃市民政局对镇乡(街道)呈报的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并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鉴定。

(四)对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件的,镇乡(社区)对拟纳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生活补助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邛崃市民政局填写《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成都市民政局审批。

13

烈士子女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390元/人/月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批表。

2.村(社区)初审。 3.镇乡(街道)复核并签署意见。对申请人拟纳入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给予生活补助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邛崃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14

三 属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烈士遗属:2144元/人/月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871元/人/月

病故军人遗属:1773元/人/月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烈士牺牲证明书(或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村(社区)进行初审,乡镇(街道)进行复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对申请人拟按“三属”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3.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三属抚恤金。

15

两参退役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退役后回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并符合在中央军委明确的作战(参试)部队 和作战(参试)时间段内服役的退役人员。

706元/人/月

先由邛崃市民政局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退役档案材料)报请成都市民政局主管部门对照机密件进行协查核对,确认是否符合认定身份条件;对符合认定身份条件的,镇乡(街道)受理申请人的《四川省军队部分退役人员申请登记表》并上报邛崃市民政局审核,最后再上报成都市民政局主管部门审批认定,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执行两参人员生活补助待遇。

16

伤残军人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因参战、参加军士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4.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年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72850 因公70550 因病68240

二级 因战65930 因公62460 因病60130

三级 因战57850 因公54360 因病50920

四级 因战47410 因公42800 因病39330

五级 因战37040 因公32380 因病30070

六级 因战28940 因公27380 因病23130

七级 因战21990 因公19680

八级 因战13880 因公12710

九级 因战11530 因公9260

十级 因战8100 因公6930

一、受理及初审(乡镇、街道办)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等材料。3.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并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4.提出给予申报和不予申报的书面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评定残疾等级材料一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审查(县级民政部门)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若缺少相应的材料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2.根据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并填写《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3.安排申请人到制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鉴定。4.提出给予申报和不予申报的书面意见,连同《残疾等级鉴定》意见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书面报送成都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审核(成都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1.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2.根据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残疾等级是否符合标准。3.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将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初审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等情况的,退回县级民政部门并告知原因和需完善的事项。

四、审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1.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经审定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县级民政部门,由乡镇、村(社区)在人员较为集中和醒目的场所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2.将符合享受残疾抚恤待遇的人员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建立档案。3.对材料不全、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要求重做鉴定的,逐级退回民政部门进行完善。4.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的决定书》,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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