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法院:执行不能≠执行难

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季某犯诈骗罪被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诈骗款268228.00元。判决生效后,季某并未缴纳诈骗款,也并未缴纳罚金。案件移交执行后,兴隆县法院执行干警到季某关押的上板城监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季某认可法院的判决,但是诈骗款项早已挥霍一空,罚款更是无法缴纳。

执行法官曾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季某财产状况,经调查,季某名下没有汽车、房屋等财产登记,无证券信息,在京东、支付宝、财付通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卡中也只有几十元存款。此外,执行法官委托被执行人季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浮梁县)法院了解其财产状况,同时视情况对被执行人季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同步推进,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被执行人现在监狱关押,一些限制措施并没有起到作用。

本案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兴隆法院已穷尽各种查控手段,确定被执行人季某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确认为“执行不能”的案件。兴隆县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压缩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即使服刑期满,也将继续对其限制,故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兴隆法院将每隔一段时间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也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通讯员 王鹏程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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