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外匯行業的「寒冬之春」——嚴監管時代到來

2017-11-24 劉洋 匯眾資訊FinanceWord

零售外匯行業的“寒冬之春”——嚴監管時代到來

外匯江湖入門指南到第六期了,今天談:零售外匯行業的監管

我們都知道,但凡是金融相關的行業,涉及吸收資金、投資收益的業務都是要被納入到政府的監管之下的。由於金融行業牽涉到的公眾利益範圍廣大,和社會公眾的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同時涉及資金額度往往非常大,因而各國政府一般都會設有金融監管機構來對本國的金融行業進行監管,以保護公眾(消費者)利益,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和穩定。

零售外匯,作為廣大投資者的投資(投機)選擇方式之一,當然也應被納入到政府監管之下。

零售外匯行業的監管機構

監管的行為主體是監管機構,監管機構是依法設立的擁有金融監管權力、執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政府機關。

由於零售外匯行業是在近十年才興起,因而這一行業的整體監管體系(監管立法和監管機構及其職能)並不完善,不同的地區對零售外匯行業的監管也存在較大差異,在金融較發達的地區,如美國、日本、英國、歐盟等,已設有監管機構對零售外匯進行監管,並且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模式也各有其特點,在一些金融欠發達或外匯不開放的國家或地區,零售外匯行業還處於監管真空地帶,如中國。

金融監管會隨著經濟社會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變遷,其中,那些走在行業前端的國家或地區,對監管的實踐和探索更豐富、更紮實,其經驗值得學習,其監管制度也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鑑。

下面是一些在零售外匯行業上比較成熟的監管機構:

零售外匯行業的“寒冬之春”——嚴監管時代到來

英國、日本和美國屬於在零售外匯上監管較嚴厲的國家,這些國家的監管機構不僅要求對涉及零售外匯業務的公司要持牌照經營,而且在對違法行為調查、懲戒以及投資者維權等問題上有健全的政策體系。

而相比之下,有些機構則監管不利,就如塞浦路斯證監會(CySEC),為了吸引海外公司入駐,促進本國金融業的繁榮,該機構在金融監管上相對寬鬆,或者說監管不力。尤其是在鐵匯事件上,市場傳聞鐵匯高層和塞浦路斯政府高層勾結,以干擾或阻止CySEC對鐵匯的調查和處罰,CySEC監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飽受質疑。

全球外匯行業監管地圖

下面是我們整理的全球外匯行業監管地圖一覽,資料信息來源於:Finance Magnates,統計時間截止與2017年3月。

注:黃色:無明確監管,但允許授權經紀商進行外匯運營;綠色:允許外匯運營(可能存在限制);紅色:完全禁止外匯運營;灰色:無信息。

零售外匯行業的“寒冬之春”——嚴監管時代到來

1.北美:北美是許多大型外匯經紀商的起源地。北美市場的監管非常嚴格,因此其監管牌照非常值得信賴。不過,也由於監管太嚴,想進入這一市場的經紀商需要符合較高的資本要求、更復雜的合規工作。目前,北美市場的外匯經紀商已經只有寥寥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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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美:在南美洲,只有智利對外匯交易進行監管,監管機構授予合格的外匯經紀商以監管牌照。還有一些國家雖然沒有明確的監管,但是允許受監管公司展開外匯運營。這一市場潛力正在吸引更多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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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洲:非洲最知名的監管機構是在南非市場,監管機構為金融服務監管局(FSB)。

零售外匯行業的“寒冬之春”——嚴監管時代到來

4. 中東:中東的塞浦路斯及以色列是很多外匯經紀商的發源地。這兩個國家的牌照可以直接通行歐盟地區,因此非常受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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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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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亞太區:亞太區是最大的零售外匯市場之一,日本FSA、澳大利亞ASIC及新西蘭FMA都是全球知名的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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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歐洲:儘管外匯市場正不斷向發展中市場拓展,歐洲依然是外匯經紀商最集中的地區,對外匯經紀商進行監管的國家非常密集。

監管機構的對投資者的保護

我們都知道,選擇經紀商時要選擇持有“監管牌照”的經紀商,這樣才我們普通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權益才有最基本的保障。但是,零售外匯行業的監管牌照的發行者——監管機構,在信譽上是有差別的,聲譽好的監管機構的“監管牌照”無疑意味著更可靠的保障,更加值得信賴,“含金量”更高;而信譽較差的監管機構其監管牌照的“含金量”當然也較低。

金融監管機構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是保護廣大投資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些監管機構之所以享有不錯的聲譽,就依賴於其在對廣大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上擁有健全而完善政策體系。

我們以英國金融行為局(FCA)為例,FCA是一家以嚴監管著稱的監管機構,享有不錯的聲譽。FCA監管下的公司超過50,000家,外匯經紀商只是其中的一個機構類別。FCA對外匯經紀商以及其它金融機構的監管有兩大基本原則:公平對待消費者、行為不能損害金融市場的穩定。

除了要求持照經營外,FCA在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上有著一套健全的政策體系,下面是FCA對投資者保護的幾個政策要點:

零售外匯行業的“寒冬之春”——嚴監管時代到來

在FCA嚴格地監管制度下,FCA監管下的經紀商投訴率逐漸下降,並且在零售外匯行業中的投訴率只佔整個金融領域所有投訴的0.1%。

而且FCA不僅只對英國本土的零售外匯行業進行監管,而且只要是持有FCA監管牌照的經紀商,無論其業務是在英國本土還是其他海外市場,都要受FCA監管,包括其外海業務。

FCA也很重視解決海外投資者保護問題,它會直接處理海外監管機構提交過來的不法經紀商的相關文件,希望最小化投資者資金損失,而且FCA工作效率很高。因此,很多時候,你會在FCA官網上看到針對那些在中國或其他國家行騙的不法經紀商的警告公告。

一些行業道德敗壞的經紀商利用某些國家或地區的監管不健全而“鑽法律空子”,在離岸監管不健全的海外市場上開展非法業務,逃避監管,侵害投資者權益,比如在塞浦路斯註冊的很多外匯經紀商,它們的業務並不是在塞浦路斯本地,大量的業務都是在海外其他地區進行的,其中包括中國等一些監管處於真空狀態的國家。當中國的投資者權益受到註冊在塞浦路斯的經紀商侵害時,就會面臨“有冤無處申、有苦沒處訴”的尷尬局面。

另外,還有些經紀商套用、假冒、偽造監管牌照,聲稱自己持有某機構的監管牌照,而事實上是無照經營,這些需非常警惕。

“寒冬之春”:零售外匯行業“嚴監管”時代到來

近些時日,零售外匯行業的經紀商們最為關注的焦點當屬:即將於2018年1月3日正式實施生效的MiFID II。這對零售外匯行業的經紀商們來說,可能是“寒冬襲來”,而對於廣大的投資者來說,卻是“暖春將至”。

MiFID II和MiFIR旨在完善金融市場功能,並加強對投資者保護。MiFID,全稱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譯為“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導”,它是歐盟地區規範金融投資公司行為的法律框架文件。該法律框架創立於2007年,適用的範圍包括所有歐盟成員國的金融性質公司。2011年11月,歐盟委員會決定對MiFID進行了一次修訂,並於2014年6月公佈了修訂版的MiFID,也就是MiFID II。

作為歐金融市場的指導性綱領文件,歐盟27個成員國針對各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必須依據MiFID II和MiFIR來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需要指出的是,在英國未正式脫離歐盟之前,英國FCA仍需要遵循MiFID II的規則。若未來英國不再是歐盟成員國,則該法律框架將不再適用。

歐盟區內實行的是監管牌照“通行原則”,即某一歐盟成員國的監管牌照在歐盟其他地區同樣具有效力,比如經紀商擁有FCA牌照後,就可以在歐盟其他地區合法地開展臨時零售外匯業務。正因這種通行原則,所以MiFID II的實施影響深遠、影響範圍廣大。

下圖展示的是MiFID II法律框架的概覽圖:

零售外匯行業的“寒冬之春”——嚴監管時代到來

MiFID II對經紀商業務行為和投資者保護的監管明顯強化了很多,在政策細節上給出了諸多措施,比如,要求經紀商提交所有交易活動的記錄報告(包括所交易產品、報價、執行速度和信息、清算等);限制交易槓桿比例和持倉頭寸;禁止濫售EA等自動化交易系統;禁止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投資組合服務時索要或設置任何費用,包括佣金或其他形式的付費;經紀商必須公開報價等。

MiFID II是對監管體系的完善和進步,對廣大的投資者來說是“迎春之喜”,不過,嚴監管格局下,對經紀商來說可能是“有喜有憂”,“憂的是”歐盟外匯經紀商會出現一批倒閉潮、併購潮,“喜的是” MiFID II讓交易市場趨向公平,更加透明化,讓加劇市場優勝劣汰,讓優秀經紀商脫穎而出,經紀商們將面臨一場“寒冬之春”。

MiFID II推行在即,歐盟區的各國監管機構也均已有行動,如FCA、CySEC等均以根據MiFID II調整或新設了諸多監管規定,如限制贈金營銷、限制槓桿等,而對於那些想繼續留在市場的經紀商而言,它們需要開始做一些準備工作了,以滿足MiFID II的新監管要求。

澳大利亞的ASIC今年一直在學習FCA的監管經驗,其監管模式和FCA非常類似,另外,在美國和日本金融市場成熟的地區,監管體系也已十分完善,對投資者的保護體系也十分健全。其成熟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國內借鑑學習。

金融天生就是天使和魔鬼的結合體,監管者絕不能讓放任金融行業自由發展,那樣會讓魔鬼肆行,損害到社會大眾利益和金融業的健康及前景,成熟的監管者,需要做的就是遏制魔鬼,讓金融服務大眾、服務社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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