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面前人人自危,「始作俑者」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網絡上頻頻曝出女老師遭“人肉搜索”後自殺等新聞,再次引發了人們對“人肉搜索”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

“人肉搜索”頻致慘劇 網絡暴力何時休

一段時間以來,

因“人肉搜索”引發的慘劇,

不時出現在公眾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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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8月25日,四川德陽一名安姓女醫生因不堪忍受網絡暴力自殺身亡。

“人肉搜索”面前人人自危,“始作俑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據瞭解,安醫生生前曾和丈夫在泳池與他人發生衝突,警方介入後讓雙方私下協調解決。

事發次日,涉事另一方前往安醫生及其丈夫的工作單位大吵大鬧,要求單位將兩人開除。隨後,他們將剪輯過的視頻上傳至網絡,被一些媒體冠以《疑妻子被撞 男子竟在泳池中按著小孩打》之名大量轉載;安醫生夫妻的詳細姓名、電話、工作單位、照片等個人信息也在當地微信群中廣泛流傳,不明真相的網友開始抨擊安醫生夫妻,謾罵、威脅此起彼伏。

最終,不堪捲入輿論漩渦的安醫生在自家車內服藥自殺。

5月31日,在廈蓉高速藍山洪觀服務區發生一起自殺事件,兩人死亡,一人經搶救暫無生命危險,這三個人是一家人。這一家人曾於5月21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一小區自殺,所幸被當地警方及時救下。

“人肉搜索”面前人人自危,“始作俑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這樁悲劇引發眾多網友關注,很多人認為,是網絡暴力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此前,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法院

公開審理過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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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曉青因懷疑徐某在蔡的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將徐某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後,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並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對徐某進行侮辱。之後,徐某因不堪受辱而自殺。案發後,蔡的父母與徐某父母達成和解協議,蔡父母一次性賠償徐某父母12萬元,徐某父母出具諒解書,請求對蔡曉青從輕處罰。

陸豐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因懷疑徐某在其經營的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後,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對她人進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殺,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侮辱罪。案發後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親屬對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46條之規定,陸豐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蔡曉青有期徒刑一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提出其發微博的行為屬於正常尋人,不構成犯罪;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行為與徐某的自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一審法院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可以提起公訴,屬於程序不當,適用法律錯誤。一審認定上訴人犯侮辱罪的證據不足。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肯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侮辱罪;同時,上訴人利用網絡侮辱他人,造成的影響大,範圍廣,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無不當。從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接二連三的慘劇引發廣泛關注,很多網友認為,“人肉搜索”、網絡暴力是背後 “元兇”。與此同時,亦有不少網友提出疑問,因“人肉搜索”行為導致傷亡,“始作俑者”是否也應承擔法律責任?

9月3日新浪微博@共青團中央發出了一條“拒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屬違法!行!為!”

“人肉搜索”面前人人自危,“始作俑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網友紛紛留言:

@秦人趙政:@共青團中央 @中國反邪教 @紫光閣,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雲鵝許願人魚淚:求整治!!!


@Huang靜怡-EXOL: 團團絕對是表情包最多的中央人員。

律師:“人肉搜索”屬違法 網友勿扮演“審判官”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人肉搜索”的門檻漸低;成百上千人以各自途徑對同一對象進行搜索、挖掘,使目標的個人信息很快集聚、完善,在如今的一些突發事件中時常可見。

但是從法律角度看,“人肉搜索”有其明顯界定,在很多情況下並不被提倡

17年5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越來越普遍的“人肉搜索”問題作出規定,如明確何為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即將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細節等個人信息公之於眾,影響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

而“人肉搜索”一旦“越界”,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人肉搜索”面前人人自危,“始作俑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行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也規定,侵害隱私權等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而根據刑法規定,如果網絡“人肉”行為構成侮辱、誹謗罪,最多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封躍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因‘人肉搜索’產生的輻射效應,使受害人身體、精神遭到傷害,輕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還要負刑事責任。”

他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有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有明確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可視情節處以罰款、拘役乃至有期徒刑。

“網友以購買、黑客技術盜取、託人‘打聽’等手段獲取他人信息,並將之公開發布,已屬違法行為”,封躍平說,如果受害人因不堪輿論影響,導致諸如自殺等嚴重後果,這同時又屬於刑法中侮辱罪所列“情節嚴重”的情形。

“人肉搜索”面前人人自危,“始作俑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不過他同時指出,包括2013年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6年通過的網絡安全法在內,多部法律都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專門規定。

封躍平還提到,“人肉搜索”之所以層出不窮,原因之一是公民隱私權意識的淡薄。

“心中無底線,信息不過濾,發聲無遮攔,只顧自己痛快,不管旁人痛苦。” 封躍平直言,“以為自己是伸張‘正義’的‘審判官’,其實早已傷害他人權益、觸犯法律法規,這種所謂“正義”實則無異於‘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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