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歲以下」不能成爲無法無天的理由

“14週歲以下”不能成為無法無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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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關於“女孩遭未滿14週歲男同學搶劫捅傷,警方撤案”的新聞引發輿論強烈關注。

據湖北孝感警方的公開通報稱,今年3月30日, 13歲女生張某在等電梯時,遭同為13歲的男生黃某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並被其用剪刀刺傷頸部多處。但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對案件予以撤銷。

按照刑法的規定,未滿14週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從法律上講,警方的做法沒有任何問題。

但花季少女被半大小子拿刀捅、還逼迫她脫光衣服,從身體到精神都受到了巨大傷害,肇事者居然受不到懲罰,這於理不通。

這則新聞,也引發了網友關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

有媒體在網上進行了相關調查,結果顯示絕大多數人都支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14週歲以下”不能成為無法無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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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的新聞,媒體曾報道過多次。

2016年6月,24歲的四川阿壩藏族自治州鄉村女教師楊冬玲被一名13歲的少年潑汽油燒傷,而少年的作案動機,只是為了搶楊老師的那部手機。

由於作案時未滿14週歲,那名少年最終被處以由監護人“看管”。

2015年10月18日,湖南邵東縣3名中小學生搶劫小學宿舍樓,持木棒毆打52歲女教師,並用布條堵嘴致其死亡,後將屍體藏至床底。

據悉,3人中最大的13歲,最小的11歲。因不滿14週歲,3人不負刑責,將被送往工讀學校。

看到了吧,別說是同齡人,在無法無天的少年面前,連身為成年人的老師都成了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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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法律界素有爭議。

尤其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屢見報端,犯罪的性質也越來越惡劣,引起了很多有識之士的反思。

現在十二三歲的少年,在身高、體重、心智等方面已經遠超過去十五六歲的孩子。

在1979年就已經劃定的14週歲這個門檻,是不是已經不合時宜?

這確實值得社會各界探討。

退一步說,就算不對未成年人犯罪給予像成年人一樣判刑,也應該有必要的懲罰措施,讓未成年人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做錯了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其實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也不是沒有辦法實現這一點。

比如教育、公安、民政等11部門不久前共同印發了《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這份方案提出:對於情節惡劣的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的學生轉送到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而《刑法》第十七條也有規定,對於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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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實際操作中,絕大部分“熊孩子”在出事後都是交給父母管教,不會剝奪他的自由。

有律師介紹,未滿14週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論其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目前,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違法行為多是口頭教育為主,並責令其父母嚴加管教。

這樣的現狀,看似是在保護未成年人,實則很可能會起到反作用。

無論做多惡劣的事都不會受到懲罰,這對肇事者是一種縱容,對其他問題少年是一種慫恿,對更多的未成人是一種威脅。

要知道,很多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就是因為家庭和學校的教育沒有收到效果,如果再推回去,是不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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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法犯罪的未成年的人處理,應該符合以下兩個原則:

一是肇事者本人要受到教育,二是其他人不會再受到他的傷害。

顯然,對於嚴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及雖然情節不十分惡劣但屢教不改的“累犯”,將其與普通孩子隔離開是最好的選擇。

對於犯有嚴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理應由國家接管進行教育,而不是再交給家長或學校。

從公平的角度講,你戕害了別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也理應失去自由。

每一個未成年人從小就應該樹立起作壞事就會受到懲罰的樸素觀念,而不是讓他們感到犯罪要趁早,只要年紀小就咋折騰都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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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專家說,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該預防為先,搶救為主。

這當然是對的。但預防不是縱容,搶救不是寬恕。因為保護一個犯了罪的未成年人,而將更多的未成年人置於危險之中,是不合理的。

正如被傷害女生的母親說的那樣,“法律應該是保護未成年人,而不是行兇者。”

讓一幫半大小子知道“我怎麼犯罪都不會有事”,叫囂著“反正打死人也不犯法”,恣意妄為,惹事生非,絕非社會之福。

“14歲以下”不能成為無法無天的理由,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該以後果計,而不是以年齡計,至少要後果與年齡相結合進行考慮。

比如,對於有計劃、有主觀故意的搶劫、殺人、強姦這樣的犯罪,就算在14歲以下,也不應該逍遙法外。

就算是情節較輕的慣犯,也應該送入工讀學校、少管所等機構進行教育,而不是仍然讓他們在原來的學校影響其他學生。

否則,對本人不是教育,對他人不是警戒,對好人不是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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