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行集团董事长李林:债权投资不能破坏企业的财务结构

2018年4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2018年中国母基金百人论坛上从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逻辑角度,谈及了他对私募基金的理解和看法。

洪磊会长在会议上详细阐明了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收益权融资的联系与区别,鼓励私募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债权和收益权的积极作用,私募基金可以做着两类投资,但必须要有度,而且不能偏离私募基金本质。协会将针对股权、债权、收益权三类投资,推出更有针对性的登记备案须知。‍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有具有参考意义的几个方面,总结如下:

厚行集团董事长李林:债权投资不能破坏企业的财务结构

一、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与收益权融资

1、协会将按照股、债、收益权的不同属性,完善私募基金备案标准和风险监测指标。

2、协会将针对股权、债权、收益权三类投资,推出更有针对性的登记备案须知,同时细化投资者风险揭示书13项签字内容的风险提示要求,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甄别风险。

3、从发展直接融资、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大力发展直接面向实体企业的投资活动,杜绝直接融资间接化、中介化活动,避免产品多层嵌套、资金混同、多次证券化等加剧风险传染和融资成本的投机套利行为。

4、在直接面向实体企业的投资活动中,应当准确把握实体企业股权、债权、收益权的本质与风险,做好产品结构设计与风险管理。

5、对于实体企业来说,债务融资可以增加股权的杠杆收益,同时也承担了财务杠杆风险

;收益权融资将质量相对好的资产隔离打包,相当于原有股权所有人对优质资产收益的让渡和原有债权人对债务安全边界的收缩,因此,债务融资和收益权融资均有可能对实体企业的财务稳健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尤其是收益权融资必须有度,不能损害企业的财务结构。

6、私募基金投资于企业股权、债权和收益权,应当充分识别所投股权、债权和收益权背后的风险结构,作出与投资人利益和企业利益一致的投资决策。协会对其他类私募机构登记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同时对债权类、收益权类私募产品备案提高了审核要求,其目的就是防范背离基金本质的借贷活动,避免投资工具被滥用

7、收益权持有的目的是获取稳定现金流,需要设立SPV实现风险隔离。收益权应当是实体企业当前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或者是实体企业持有的股权、债权所衍生的未来现金流。基础资产只能证券化一次,不能再证券化,否则将脱离直接融资的本意,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二、协会将探索与权益登记机构联网合作,在底层资产层面实现穿透核查,保证底层资产真实有效,权属清晰透明,为行业合理展业保驾护航

三、重申《基金法》是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资产管理行业大法,各类公私募基金应当一体遵守行业基本法

对于中基协的这次讲话,厚行金融集团董事长李林表示:

中国的私募基金市场实际上是一个从混乱逐步走向有序的过程,过去的很多私募基金做的业务同质化比较严重,同时多层嵌套现象也比较严重,投资标的不清晰,这些都是中基协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要把基金和权益挂钩,来防范金融风险;

尤为重要的是风控体系要完备,不能瞎投乱搞,否则会形成投资人的风险积累,这是中基协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私募基金和中国的其他金融机构形成一种互补的关系,例如与银行、信托形成互补的关系,其投资范围和标的相对灵活,对管理人的要求首先体现在管理人的“尽责”;第二是管理人对标的安全性的把握;第三是对不同类的产品不同安全性的分档:股权只能投股权,债权只能投债权,收益权只能投收益权。

讲话中谈到股权、债权、收益权都能投说明协会并没有禁止完全不能做债权的产品,只是说做债权产品时不能破坏企业的财务结构,也就是说一方面不让有融资能力的企业去做债权,另一方面是短期债权如果造成企业无法偿会形成违约风险。

李林董事长强调,每个基金的底层资产是什么必须要非常清晰地告诉投资人,这是管理人应该尽的责任,中国过去很多管理人不专业,做的产品很多都是多层嵌套,投资标的和实际投向、募集投向并不匹配,或者是对投资标的把握性不强,还有很多FOF中间周转的资金池产品都是协会要清理的产品。‍

万和财富产品总监陆冰认为,

其实现在频繁出台的监管要求对于我们来说是机会,因为监管的出台意味着行业会越来越规范,只要响应监管的要求和号召,对于我们来说未来的机会将是巨大的,并且更能体现和发挥我们的核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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