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越養越貪的養廉銀制度

養廉銀,清朝特有的官員之俸祿制度,雍正元年創建,本意是想藉由高薪,來培養鼓勵官員廉潔習性,並避免貪汙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

清朝官員的薪俸非常微薄,一品官的俸銀每年不過一百八十兩,每月只到十幾兩銀子七品知縣每年俸銀只有四、五十兩。在當時的社會中,勉強達到小康水準。但是,許多官僚生活窮奢極欲,為了得到錢,他們開始貪汙。

大清越養越貪的養廉銀製度

“小小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這一句俗語足以說明當時司法腐敗的嚴重。所以在當時做州、縣官的,如果不太黑心,每年總可以弄個一萬兩銀子。如果善於搜刮,自然更不止此。拿知府來說,除了本身的收入外,還要由所轄的各州、縣官“孝敬”,逢年過節免不了收“紅包”,因而有“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之說。

對於道員、督、撫之類的大官來說,不僅有下屬“孝敬”,也可以賣官鬻缺,官越做得大,錢越弄得多。對於京官來說,一般的京官並未有足夠的銀錢收入,所依賴的是地方官的冰敬與炭敬。京官不能直接向人民收刮,所以要靠外官將所得的分一些出來,名為“冰敬”、“炭敬”。京官掌握官員任免的大權,外官為了鞏固地位,必須與京官交結,這也是清朝默許的一種方式。

大清越養越貪的養廉銀製度

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本薪的10倍到100倍。例如,當年的臺灣巡撫劉銘傳的年薪為155兩銀,養廉銀則達10,000兩銀。而臺灣總兵年俸67兩銀,軍事加給144兩銀,而養廉銀則為1,500兩銀。可見相較於養廉銀,本身的工資不值一提。

攤丁入畝、火耗歸公後,清政府將所有稅收改歸朝廷所有,致使地方財政困難,看似高薪養廉,實際上將地方行政費用歸於地方首長所有,導致清朝地方貪腐情況為史上之最。養廉銀又助養官員的豪奢,再加上晚清財政困難,俸銀、養廉銀常常停支,官員“藉口於養廉不足,肆行侵漁”。

大清越養越貪的養廉銀製度

養廉銀政策的效果並不好。雖說有那麼一些官員情操比較高,得到養廉銀以後沒有貪汙腐敗。但這樣的人很少,絕大部分官員都沒有當回事,一手養廉,一手照樣搜刮不誤。隨著清朝倒臺,這種奇特的制度也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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