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後以前的合同生效嗎

可以說在經濟交易活動極為頻繁的今天,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合同行為是非常常見的,通過合同公司與公司之間就可以實現穩妥的交易許多商業行為都可以通過合同來進行規範,公司破產之後曾經簽訂的合同還有效嗎?

企業破產後以前的合同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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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後,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籤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覆》指出: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如果破產企業在此期間對外簽訂的合同,並非以清算組的名義,且與清算工作無關,應當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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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對於公司在破產情況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需要根據具體的合同類型以及簽訂時間來進行分析,而如果是在公司宣告破產之後即使公司還沒註銷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所以如果在合同效力上面遇到了什麼麻煩糾紛的,可以諮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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