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黑白合同簽訂順序對結算依據的影響

必須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黑白合同簽訂順序對結算依據的影響

一、前提——何謂黑白合同?

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計委3號令,國家發改委16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了兩份或兩份以上的合同。其中一份為經過招投標,根據中標文件簽訂並依法備案的合同,即中標合同,也就是白合同;其他為與中標合同的實質性條款向背離的合同,即黑合同。

黑白合同的特徵主要有二:一是合同所涉項目為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二是黑合同與白合同在工期、質量、價款等實質性條款中存在不同。

二、效力——白前黑後必然黑無效,黑前白後可能均無效

1、對於白合同簽訂在前,黑合同簽訂在後的情形,在實踐中並無太大爭議,白合同符合《招投標法》的規定有效,黑合同簽訂在後,違反了《招投標法》第46條關於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

2、對於黑合同在前,白合同在後的情形,當前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黑合同因違反《招投標法》第3條有關強制招投標項目的規定無效,白合同因違反《招投標法》第55條關於招標人違規談判的規定無效,黑白合同均為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2012)民申字第1539號],此種情況下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區分,因為黑合同在前並不當然意味著標前串通,只有存在明確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標前串通的行為的,方可判定黑白合同均為無效,否則白合同應為有效。

三、結算——白合同效力完勝,但特殊情形下應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第21條的規定,只要不是黑白合同均為無效,且黑合同為實際履行的合同的情形,白合同均應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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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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