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签订顺序对结算依据的影响

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签订顺序对结算依据的影响

一、前提——何谓黑白合同?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计委3号令,国家发改委1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合同。其中一份为经过招投标,根据中标文件签订并依法备案的合同,即中标合同,也就是白合同;其他为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向背离的合同,即黑合同。

黑白合同的特征主要有二:一是合同所涉项目为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二是黑合同与白合同在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条款中存在不同。

二、效力——白前黑后必然黑无效,黑前白后可能均无效

1、对于白合同签订在前,黑合同签订在后的情形,在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白合同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有效,黑合同签订在后,违反了《招投标法》第46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

2、对于黑合同在前,白合同在后的情形,当前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黑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第3条有关强制招投标项目的规定无效,白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第55条关于招标人违规谈判的规定无效,黑白合同均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2012)民申字第1539号],此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分,因为黑合同在前并不当然意味着标前串通,只有存在明确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标前串通的行为的,方可判定黑白合同均为无效,否则白合同应为有效。

三、结算——白合同效力完胜,但特殊情形下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只要不是黑白合同均为无效,且黑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情形,白合同均应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签订顺序对结算依据的影响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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