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銀河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涉及訴訟且處於執行階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風險提示:

1、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本訴訟所涉事項如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人提供資金且情形嚴重的,且無可行的解決方案或者雖提出解決方案但預計無法在一個月內解決的,公司股票有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可能,敬請投資者注意風險。

一、本次案件資料的基本情況。

西藏銀河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上市公司”、“西藏發展”)委託的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於2018年9月3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核查並取得了上市公司與儲小晗、四川三洲特種鋼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機核能設備製造有限公司共同作為被執行人案件的相關文件,包括:民事調解書(2018)川01民初1985號、報告財產令(2018)川01執1674號、執行通知書(2018)川01執1674號等。

二、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截至目前,公司律師尚未向法院獲取涉及本次案件的訴狀,根據已取得的《民事調解書》等文件,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如下:

1、當事人

原告、申請人:吳*蓉

被告、被執行人1:西藏銀河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區拉薩市色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區28-5

被告、被執行人2:儲小晗

被告、被執行人3:四川三洲特種鋼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洲特鋼”),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大彎南路

被告、被執行人4:四川三洲川化機核能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洲設備製造”),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大彎南路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四川志存律師事務所律師。

2、原告與被告西藏發展、儲小晗、三洲特鋼、三洲設備製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於2018年6月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3、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西藏發展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8,676,5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從2018年5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時止);2、判令被告西藏發展承擔本案原告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等);3、判令其他被告對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原告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4、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西藏發展於2017年8月9日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幣29,800,000元整,利息為月利率3%,期限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共計3個月。被告儲小晗、三洲特鋼、三洲設備製造於《借款合同》簽訂當日,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保證範圍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債權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17年8月14日依約向被申請人轉款共計29,800,000元。期限屆滿後至今,被告西藏發展僅償還了1,123,500元,還欠本金28,676,500元,經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償還,被告西藏發展及其他被告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5、本次訴訟的過程:

(一)民事立案階段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4日對吳*蓉起訴西藏發展、儲小晗、三洲特鋼、三洲設備製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立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二)民事調解階段

2018年6月25日,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經各方對賬核算後確認:截止2018年6月25日,西藏發展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00萬元,利息219,941元。

(2)原告同意西藏發展在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25日分批償還本金2,800萬元、律師費592,618.76元、利息219,941元。

2018年6月26日後的利息以尚欠本金為基數,按2%/月計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時止,付息日為每月25號。付息日前已歸還的本金從歸還的當日起不再繼續計息。

(3)各方同意並認可:西藏發展未依據前述約定按時履行任意一期還款義務,經原告向《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有效送達地址發出書面催告後柒日內仍未履行的,未到期債務都全部提前到期,且原告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西藏發展尚未清償的本調解所確定的全部債務。

(4)儲小晗、三洲特鋼、三洲設備製造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自願對簽署約定的西藏發展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 本案訴訟費用92,591.50元、保全費用5,000元以及擔保保險費34,400元由西藏發展承擔,已由原告支付,西藏發展應在本調解書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告一次性付清。

(三)申請執行階段:

2018年7月26日,原告吳*蓉認為(2018)川01民初1985號《民事調解書》已於2018年6月25日發生法律效力,但西藏發展僅於2018年6月25日、7月11日分別歸還本金50萬元和20萬元,截止2018年7月26日仍未完全歸還第一筆本金300萬元。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特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責令四位被申請人償還所欠借款本息及執行過程中的一切費用。

強制執行申請書的請求事項:

1、強制四位被執行人向申請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27,300,000元及截至2018年6月25日的利息219,941元;

2、強制四位被執行人向申請人支付利息(以2,75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息2%計算);

3、 強制四位被執行人向申請人支付自2018年7月10日後的利息(以2,73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息2%,自2018年7月11日計算至本金付清時止);

4、強制四位被執行人向申請人支付律師費592,618.76元;

5、 強制被執行人1向申請人支付案件訴訟費92,591.50元、保全費用5,000元以及擔保保險費34,400元及其他執行費用。

(四)執行和解階段

2018年8月22日,原告與被告就上述借貸糾紛一案,根據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2018)川01執1674號,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經各方對賬核算後確認:截止2018年8月22日,西藏發展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10萬元,利息為105.40萬元。分期還款期間利息以尚欠本金為基數,按2%/月計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止,付息日前已歸還的本金從歸還的當日起不再繼續利息。

(2) 原告同意西藏發展在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12月28日分批償還本金2,710萬元、利息2,742,874元、律師費592,618.76元、案件受理費92,591.50元、保全費5,000元、擔保保險費34,400元。

(3)各方同意並認可:西藏發展未依據前述約定按時履行任意一期還款義務,原告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西藏發展尚未清償本調解書所確定的全部債務。

(4)儲小晗、三洲特鋼、三洲設備製造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自願對前述約定的西藏發展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除上述事項外,公司還涉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京民初32號、(2018)京民初33號、(2018)京民初60案件,具體內容詳見2018年6月20日刊登於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32、2018-033),2018年6月22日、6月26日刊登於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8-034、2018-036),2018年8月1日刊登於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48),2018年8月30日刊登於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8-059)。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針對(2018)浙0103民初4168號借款合同糾紛,公司已向法院核實存在上述案件,但尚未取得案件基本情況資料,公司正在積極與法院聯繫,確認案件的具體情況,公司將在取得確切法律文書並瞭解案情具體情況後,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將進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2、本起訴訟,如上市公司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則需支付本金2,710萬元及其孳息、相關律師費592,618.76元、案件訴訟費92,591.50元、保全費用5,000元以及擔保保險費34,400元及其他執行費用,對公司的期後利潤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經公司自查,相關案件涉及的款項2,980萬元未進入公司賬戶,公司將進一步核實本次訴訟涉及的資金流向並向相關責任主體進行追償。同時,公司將根據查實情況、落實責任,向相關責任主體追究其法律責任。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如有最新進展,公司將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3、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是《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投資者關注相關公告,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調解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強制執行申請書、報告財產令、受理通知書、執行通知書、執行和解書等;

2、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銀河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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