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職兩年沒繳社保,離職後能要求單位補繳嗎?

正規企業每個月都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有些人不願意繳納社保,自願簽訂放棄社會保險協議,甚至還有個別企業為了省錢或省事,要求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我在職兩年沒繳社保,離職後能要求單位補繳嗎?

自願放棄社保協議不具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並未有所謂的“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以獲一筆賠償金” 的最新規定。而且自願放棄社保協議不具法律效力。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我在職兩年沒繳社保,離職後能要求單位補繳嗎?

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

也就是說,不論是勞動者自願簽訂放棄社會保險協議,還是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省錢或省事,要求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改為發放一定的保險補貼作為補償,這都是不符合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自己的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不能放棄給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不管是口頭承諾還是簽訂書面協議放棄社保的行為,均是無效的。勞動者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即使員工自願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後續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

而且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不管是不是員工自願放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如果員工因公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比如員工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單位不同意補繳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總的來說就是:

1、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或簽訂放棄社會保險協議),不存在法律效力。

2、單位為員工購買社保是義務,法律強制規定的,無任何理由可以推脫。

3、員工在職期間未繳或沒繳滿社保費,單位必須補繳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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