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窜手机店盗窃54部手机 换来刑期三年九个月

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夜窜手机店盗窃54部手机案件,法庭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12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首市中宇手机店,将手机店的一排气扇拆除,并利用一小孩通过排气口进入,将店内16台手机盗走。后张某某将其中2台手机在吉首市武陵山附近向陌生人卖出,剩余的手机卖给一个外号“辉哥”的广东地男子,并通过快递寄出,得赃款人民币2900元;2017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吉首市人民北路保险街8号手机店,用钳子剪开防盗网进入手机店内,将店内38台手机盗走,后将所盗手机卖给一外号“辉哥”的广东男子,并通过快递寄出,得赃款人民币10168元。

2017年3月28日,公安民警在吉首市乾州古城附近的乾程往事网吧将张某某抓获。缴获作案工具虎口钳子一个、平口起子一个、白色手套一副、喷射防卫器一瓶。所盗手机皆未追回。经吉首市价格中心认定,所盗手机54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2761元。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务,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用工具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综上,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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