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误入传销被控制20天,为逃离勒死监工,被控故意杀人,你怎么看?

滥情鍀莳玳


每次看到这种传销报道,我都会非常愤怒。传销比毒品更可怕,不仅猖狂,还处罚较轻,真的害人害己。传销是精神上的洗脑,不断攻击你的意识,让你最后的底线彻底被击垮。

对于成天想赚大钱,不劳而获,误入传销的人,我们要鄙视,对于被亲朋好友同学骗入传销的,我们需要同情。

事情经过

这件事情发生在云南,云南保山昌宁小伙张某被朋友骗到楚雄后,骗进了一个传销组织。张某发现不对劲,便买了回家的车票,但是被传销组织控制,那走了手机和身份证。张某一直在传销组织里被控制了20天。不但每天不能自由出入,连上厕所都有专人看管,因为反对拉亲朋好友进来销售化妆品,勒死看管人员,逃出传销并报警,向警方陈述杀人事实,被警方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属于正当防卫,并且帮助警方打击了一个传销窝点,不能断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死者的家属却不这样认为,要求张某赔偿64万元,作为补偿。

个人认为

这件事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这样也判故意杀人罪,那么是在放任传销组织。打击传销组织很重要,防止身边人上当受骗。对于张某,我们更多的是同情,就只能等结果出来。


社会看人心


以镜为鉴,可正衣冠;

以事为鉴,可论成败;

以人为鉴,可知得失;

以史为鉴,可知兴衰;

其实这就要考验法官的立场和价值取向是不是正能量了!

如果法官选择正义与良知,就会判处小伙“正当防卫”或有利于小伙的判处;

如果法官选择纵容与包庇邪恶,就会判处小伙“故意杀人”或不利于小伙的判处;

上次的反杀在昆山,这次的反杀在保山;

上次的反杀的对象是坏人,这次的反杀的对象也是坏人;

上次的反杀算是为民除害,这次的反杀也是为民除害;

只是上次的反杀法院已经判决为“正当防卫”,而这次的还没有宣判;

德国统一以前,有一堵很著名的柏林墙,凡是非法穿越柏林墙的一律当场开枪击毙,守墙士兵都按照这一命令执行,只是真的击毙穿越柏林墙的只有亨里奇一人,为此亨里奇还受到了嘉奖。

但1989年底德国统一,柏林墙被推倒,而看守柏林墙的开枪打死人的士兵亨里奇却遭到起诉。按说被起诉的亨里奇也很窝火,执行命令反而被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在法庭上,亨里奇的辩护律师说:作为一名守墙士兵,是在执行命令,作为一名军人,执行命令就是天职,他别无选择。亨里奇在执勤时发现有人偷越国境,他只能开枪射击。如果执行命令也有罪,那罪也不在他!

然而,法官奥多◎赛德尔并不理会律师的这套说辞,却正义严词的说:作为军人不执行上级的命令是有罪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作为一个军人,你开枪打不准却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当你发现有人翻墙越境时,你在举枪瞄准射击时,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该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最终,亨里奇被判处有罪……

同样,保山小伙的这次反杀判处的时候,一样是在考量法官的良知、良心的天平怎么选择,是选择正义和良知,还是选择纵容和包庇“坑人、害人”的传销呢!

假如,小伙不反杀逃跑,谁又能给小伙的生命安全打保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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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图55


非法拘禁小张长达20天之久,这是绑架,是犯罪!而且期间为逼迫小张就范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小张生命安全已受到严重威胁!为此小张出逃而以监工发生冲突而致对方死亡,纯属正当防卫。

如果这叫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那公理何在?


小木9698


应该无罪,因为被人非法限制自由暴力限制,自由受非法侵害,反抗侵害自然无罪,不然法律就是保护非法的了。


武昌568


无论每个人只要钦侵到人身安全时。没办法为了逃命,属于正当防卫。防卫到什么层度要公安部门申入调查。


让我掉下眼泪的不只是


没有任何人能限制一个正常成年人的人生自由,如果传销的人,不限制别人人生自由,我们就不用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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