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誤入傳銷被控制20天,爲逃離勒死監工,被控故意殺人,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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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這種傳銷報道,我都會非常憤怒。傳銷比毒品更可怕,不僅猖狂,還處罰較輕,真的害人害己。傳銷是精神上的洗腦,不斷攻擊你的意識,讓你最後的底線徹底被擊垮。

對於成天想賺大錢,不勞而獲,誤入傳銷的人,我們要鄙視,對於被親朋好友同學騙入傳銷的,我們需要同情。

事情經過

這件事情發生在雲南,雲南保山昌寧小夥張某被朋友騙到楚雄後,騙進了一個傳銷組織。張某發現不對勁,便買了回家的車票,但是被傳銷組織控制,那走了手機和身份證。張某一直在傳銷組織裡被控制了20天。不但每天不能自由出入,連上廁所都有專人看管,因為反對拉親朋好友進來銷售化妝品,勒死看管人員,逃出傳銷並報警,向警方陳述殺人事實,被警方當場抓獲。

檢察機關指控:張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張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張某屬於正當防衛,並且幫助警方打擊了一個傳銷窩點,不能斷定為故意殺人罪。但是死者的家屬卻不這樣認為,要求張某賠償64萬元,作為補償。

個人認為

這件事應該認定為正當防衛,如果這樣也判故意殺人罪,那麼是在放任傳銷組織。打擊傳銷組織很重要,防止身邊人上當受騙。對於張某,我們更多的是同情,就只能等結果出來。


社會看人心


以鏡為鑑,可正衣冠;

以事為鑑,可論成敗;

以人為鑑,可知得失;

以史為鑑,可知興衰;

其實這就要考驗法官的立場和價值取向是不是正能量了!

如果法官選擇正義與良知,就會判處小夥“正當防衛”或有利於小夥的判處;

如果法官選擇縱容與包庇邪惡,就會判處小夥“故意殺人”或不利於小夥的判處;

上次的反殺在崑山,這次的反殺在保山;

上次的反殺的對象是壞人,這次的反殺的對象也是壞人;

上次的反殺算是為民除害,這次的反殺也是為民除害;

只是上次的反殺法院已經判決為“正當防衛”,而這次的還沒有宣判;

德國統一以前,有一堵很著名的柏林牆,凡是非法穿越柏林牆的一律當場開槍擊斃,守牆士兵都按照這一命令執行,只是真的擊斃穿越柏林牆的只有亨裡奇一人,為此亨裡奇還受到了嘉獎。

但1989年底德國統一,柏林牆被推倒,而看守柏林牆的開槍打死人的士兵亨裡奇卻遭到起訴。按說被起訴的亨裡奇也很窩火,執行命令反而被起訴追究法律責任!

在法庭上,亨裡奇的辯護律師說:作為一名守牆士兵,是在執行命令,作為一名軍人,執行命令就是天職,他別無選擇。亨裡奇在執勤時發現有人偷越國境,他只能開槍射擊。如果執行命令也有罪,那罪也不在他!

然而,法官奧多◎賽德爾並不理會律師的這套說辭,卻正義嚴詞的說:作為軍人不執行上級的命令是有罪的,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作為一個軍人,你開槍打不準卻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當你發現有人翻牆越境時,你在舉槍瞄準射擊時,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權力,這是你應該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最終,亨裡奇被判處有罪……

同樣,保山小夥的這次反殺判處的時候,一樣是在考量法官的良知、良心的天平怎麼選擇,是選擇正義和良知,還是選擇縱容和包庇“坑人、害人”的傳銷呢!

假如,小夥不反殺逃跑,誰又能給小夥的生命安全打保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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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圖55


非法拘禁小張長達20天之久,這是綁架,是犯罪!而且期間為逼迫小張就範多次對其進行毆打,小張生命安全已受到嚴重威脅!為此小張出逃而以監工發生衝突而致對方死亡,純屬正當防衛。

如果這叫做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那公理何在?


小木9698


應該無罪,因為被人非法限制自由暴力限制,自由受非法侵害,反抗侵害自然無罪,不然法律就是保護非法的了。


武昌568


無論每個人只要欽侵到人身安全時。沒辦法為了逃命,屬於正當防衛。防衛到什麼層度要公安部門申入調查。


讓我掉下眼淚的不只是


沒有任何人能限制一個正常成年人的人生自由,如果傳銷的人,不限制別人人生自由,我們就不用在這裡討論這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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