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身陷傳銷組織被禁20天,勒死監工後報警,他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有哪些法律依據?

輕風若聽


主要是為了反駁某律師在《新京報》上發文,所以在這裡班門弄斧一下。

該律師其實算“很公道”的,他也認為故意殺人罪不成立,但是他也說了應該是“防衛過當”,“就算正當防衛不成立,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也更為合適,該罪的最高刑只有7年。”


而本人不是這麼看的,我們只要問明白一個問題:

張某如果不在廁所裡面,從自己的羽絨服的帽子抽出帶子,纏繞監工的頸部,而且還用衣物將其嘴巴堵住都話,他能逃出生天嗎?

答案是明顯的,根本不可能。而且在他勒昏這個監工以後,還知道掏其手機,主動報警。這個最起碼說明兩個問題:


第一,只要監工能動作,或許能呼喊,那麼張某的下場就無法預估了。

第二,張某掏出監工的手機報警,說明只有報警以後,他才感覺到了安全。

所以,我們完全可以證明,張某最少要做到三件事情,才能擺脫被綁架勒索的處境:

與監工獨處、讓監工失去動作與呼叫、報警。在這個案件中,只不過是張某恰恰做到了而已,只要一著不慎,就死無葬身之地。

老龔說勢,不違心說假話:

很多傳銷組織就是靠非法拘禁、綁架勒索起家的,造成了很多人間悲劇,像張某這種情況,連上廁所都有人跟著,一點人身自由也沒有。如果不加以嚴厲打擊,後果可怕。


如果一個在常人理解的非法拘禁、綁架勒索案件中,當事人為了逃出生天,把綁匪誅殺了,難道還是“防衛過當”“過失殺人”嗎?這是毫無道理的。

而這個案子只不過是穿著“傳銷”外衣的綁架勒索案件,為什麼到了這裡就會有什麼“爭論”呢?只要有了一絲一毫的“爭論”,傳銷分子就會有恃無恐的繼續綁架勒索。

案件性質就是正當防衛,為了社會長治久安也得是正當防衛,讓此類悲劇再不發生也需要正當防衛。


老龔說勢


小夥張某涉事淺,輕信“朋友”被欺騙。身陷“傳銷”受“監管”,失去自由二十天。每天“洗腦”聽不進,安排“任務”不能完。只想插翅出泥潭,奈何貼身看護嚴。



一忍再忍漸極限,人到窮途走極端。時值如廁行方便,異常表現監工厭。掐住小夥脖子喊:欲逃小心把命顛!張某本已心火填,聞此怒火腦上串。衝動解下腰中盤,套牢監工脖頸間。其時只有恨與煩,殺人犯法拋一邊。雙手用力扯兩端,監工瞪目把氣咽。



非法傳銷害人慘,張某受騙實可憐。人到急時急躥眼,衝動魔鬼晃眼前。魯莽出手奪人命,事做過頭結果反。觸犯法律不能容,張某現已被收監。此案究竟如何判?法院自會有明斷。




誰憐一燈影


被騙陷傳銷,恰似進陰曹,自由被限制,屙尿也盯梢。

張某好煩燥,天天思謀逃,無奈看得緊,監工似保鏢,寸步不離身,機會很難找。


一晃廿天過,怒火胸中燒。這日廁所進,監工又跟牢,言語起爭執,監工調子高,掐住張頸脖,惡狠狠警告:你若敢逃走,就將你報銷。

張某被激怒,以暴就制暴,拉出衣帽帶,監工脖子繞,使出蠻勁勒,監工進氣少,嗚呼又哀哉,踏上奈何橋。

隨後把警報,張某被捕銬,暫且關入牢,案件正偵調。


張某暴制暴,確是發了寶,何況監工歹,先動把手操,刺激張衝動,惹來禍事招。

動輒奪人命,懲處不可逃,不過事有因,應當予輕饒。

各位行謹慎,切莫陷傳銷,進去人變鬼,萬事一團糟。


平淡人生一帆順


傳銷坑人害人危害社會家庭是明令禁止的危害成度不亞如毒品。其一些人就是想成為有錢人的心理才上當受騙,只有發展下線才會掙到錢,騙老鄉騙親友走火入魔想撈金。限制人身自由僱打手和監獄差不多!說小夥兒誤入傳銷失去人身自由被囚禁二十餘天渴望自由誤殺監管維護自由權力是一種自救正當防衛,下手輕了後果不堪想象只有一博!小夥兒的行為給警方破案提供了很大幫助解救了很多難民,有立功表現功大於過,應該對小夥兒從輕處理。


強哥69363307


從法律角度分析,小夥子需要負一定的刑事和民事責任。但具體事件要具體分析,需要從傳銷組織的違法、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等幾方面談起。

首先,界定傳銷組織違法行為。依照我國法律定義,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被髮展人員以其真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從1998年4月21日,國家宣佈全面禁止傳銷,下發了《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全國公安機關多年來堅持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零容忍”,持續不斷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嚴厲打擊。(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224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次,傳銷組織在此案件中,非法拘禁,控制小夥子人身自由,有“監工”也就是看守,進行看管。按照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2018年4月份,雲南曲靖市傳銷組織“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成員姜某、張某、鄧某為迫使受害人何某加入其傳銷組織,將房屋大門上鎖,扣押受害人手機,全天看管受害人,包括睡覺、洗澡、上廁所均有專人看守,受害人何某被迫繳納5600元購買產品加入傳銷組織。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被告人張某、鄧某屬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第三,說到重點地方了。在小夥與“監工”發生衝突後,小夥受到的刑責如何界定、減輕情節和減輕處罰談起。

第一種情況,雙方發生衝突,小夥在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在情緒激動,下手沒有輕重,將“監工”掐死,只要有確鑿的證據,應依法判其正當防衛。理由為“監工”為傳銷組織成員,對小夥非法拘禁,已觸刑法第238條規定,為防止小夥逃出傳銷組織魔掌,他們各種手段無所不用。小夥反擊也是正常的反應。因為已有案例,在2013年,留學歸來的大學畢業生孫延宇,在廣東東莞被傳銷人員毆打致死,打死他的傳銷人員初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所以說,如果不反抗,小夥的下場可能會被“監工”打死。

所以說,即使不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小夥的行為應為故意殺人案中的激情殺人或過失殺人。在量刑方面,考慮其沒有社會危害性和不是主觀故意,會從輕處罰的。此種案例也給我們警醒,法律在衡量罪與非罪的過程中,多多考慮因果關係,沒有傳銷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在先,根本不可能有小夥掐死“監工”的後果。

希望有良知的律師挺身而出,幫幫這個小夥。

今天早上在網上看到一篇文章,請大家看看專業律師的說法。本案中張某面臨的不法侵害,性質上為監工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但該不法侵害不是一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為免受非法拘禁、逃出魔窟,對相關控制人進行正當防衛沒問題,但法律未賦予防衛人以無限防衛權,依據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同崑山案還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崑山案有完整的監控視頻,能夠清晰地還原事實,而本案發生在廁所,現辯方主張監工狠勁掐住張某脖子死不鬆手。若該辯解能成立,認定為“行兇”也沒有問題,這樣就可以實施無過當防衛了,張某就沒有刑事責任了。


黎濤微世界


大概事情是這樣的一個經過:

小夥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當他知道被騙後,一直想離開,但傳銷組織白天晚上都有人看守;

在長達20多天的限制自由後的某一天,張某上廁所,負責看守的人一同進入,後兩人發生爭執;

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拉了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

至此,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近日,楚雄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首先,有個觀點比較普遍,人們的常識誤導人,將矛頭指向檢方;

他們認為,傳銷組織是非法組織,限制人身自由;

正常人若想逃出,不會是依靠懇求服軟,而是通過計謀或者武力解決;

當然在爭執過程中,難免會一時失當,但都是情有可原的;

其次,站在情的角度和道德角度去看,確實如此,我們是受害人,我們受欺負受傷害,反擊別人還有錯了嗎?

我們不小心失手傷害了人,就要得到原諒,我們是受害者;

接著,有人說,我們被騙入傳銷組織,我們被限制自由,我們被打,誰來救我們了,誰來管我們了;

當通過公共權力無法保護我們的時候,我們也需要結合自己的力量保護自己;

如果不反抗,可能就是一輩子;

只是為了逃脫不被受侵害,去爭鬥,失手而已;

然後,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這裡的人人指的就是每一個人;

不管你是有錯還是沒有錯的,都在這個範疇;

法律上不是說你道德層面有理,就可以去傷害別人;

也不是說壞人可以傷害我們,凡事都有法律界限的,誰越過了誰就要受到相應的制裁;

再次,法律上,不會偏袒任何人,而是需要講究證據;

不是隻聽人的一面之詞,而是要根據證據說事情;

不能夠依據情感和道德去決定,凡事都需要有個證據;

再說按照法律程序是應該先調查,至於最終結果如何是會依據證據和法律辦事的;

最後,當然在道德和情理上的受害人受到貌似不公平的待遇時,就容易產生公共輿論;

認為是在袒護壞人,其實法律不會偏袒任何人,而是要講究證據;

不可能是空口說白話,任何人都不會說自己有錯的,除非有證據證明;

綜上,當然站在於情於理的角度,我們還是應該支持受害人得到保護;

不然很容易助長不正之風的嫌疑,讓人覺得壞人受保護,好人卻不能反擊了;

我們應該是對待惡勢力,絕不姑息,從嚴處理;

這樣才能夠起到威懾的作用,也能夠讓正義長存,善良得到回報和應有的尊重——


雪林君


不但不會承擔法律責任!還應該受到稱讚👍!這是勇於反抗負能量的表現!👍


用戶30040639939


傳銷給加入的人洗腦,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被騙入傳銷,20天把正常人逼的躁狂,自我控制能力差了,就失手殺人了,不是犯罪,精神治療好轉釋放


何足道244433266


事情經過大概是這個樣子,小夥子被朋友騙進了傳銷組織,然後每天上課被傳銷組織洗腦,稍有不聽話便挨毒打,大概拘禁了20多天後,小夥子上廁所的時候那個監工跟著去了,看小夥子的異常舉動十分不爽,邊發生了爭執,小夥子情急之下把監工勒死了。

從法律的層面來講,小夥子可能要承擔一定得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但應該不會被判定為故意殺人!因為小夥子本就是受害一方,具體要承擔多少責任這個得警察和法院調查後才能得出具體結論!


湖南曉林搞野


如真像上面所說,個人認為小夥子最多算過失致人死亡,被騙進傳銷窩點,自身自由被剝奪,有機會想跑,與監視的人員發生爭鬥,這種後果是都不願意看到的,可是發生了就需要捋清一下事實。之所以算過失致人死亡,第一,傳銷組織本身是違法的。第二,限制人生自由,監禁,這也是犯法的,第三,要他交錢多少也有點敲詐勒索了。

在打鬥中把監工勒死了,這不是有意致其死亡,監工也在打鬥中也許他沒有想到自己會命喪其手,也許他只是履行他那組織交給他的任務,可小夥在那種恐懼無望的環境估計就會用了全力。這也未必是自己的初衷,他的初衷只不過是想逃離那樣的魔窟罷了。最後的責任,還需要有關部門在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做出正確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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