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家里只有女儿,女儿已经外嫁,老两口去世以后家里的宅基地和土地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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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三权分置规定: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 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土地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也就是说,你已嫁往外地,且户口也不在本村,就没有了本村的集体成员权,属于已经迁移,老两口去世后土地和宅基地理所当然的收归集体所有,且无任何补偿;你只能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有使用权,且不得翻修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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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很多年里,我国都是实行着计划生育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家里生的是女孩,且女儿已经外嫁出去,那就意味着父母百年之后土地和宅基地将会由村集体进行回收,到时候子女是不能享受到土地的继承权的。



对于宅基地而言: 现在国家对宅基地的管理一直都比较严格,严格禁止宅基地的非法买卖和转让,所以外乡人和城里人都不能拥有本村集体的宅基地。如果女儿外嫁且户口已经迁出,自然也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子女可以拥有房屋的继承权,这样一来等到房屋没有破损之前,子女还是可以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毕竟我国明确提出了“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房屋没有破损之前,女儿就算外嫁,也可享受房屋的使用权。 对于土地而言 土地是农民的根,现在国家也开始了土地的确权工作,并且继续将土地的承包期限顺延到下一个30年,这样一来农民的利益自然也会得到保障。现在的确权工作则是以户口为单位进行确权,并且也遵循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这样一来自然女儿的户口迁出,自然不能享受到土地的承包权利。但女儿可以在这个承包期限内拥有土地的承包权,等到二轮的土地承包期限到期,村集体将会收回这部分的土地。 如果子女户口已经迁出来了,那就要趁着父母在世的时候,将自己的土地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这样就能够获得一笔补偿金,不至于让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大家怎么看呢?


三农圈子


问题:农村家庭家里只有女儿,女儿已经外嫁,老两口去世以后,家里的宅基地和土地在怎么办?

导语: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农村也出现了很多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儿的家庭,随着女儿的外嫁以及家里父母的去世,那么其家庭的宅基地和土地该怎么办?


一、关于宅基地问题

对于农村的宅基地来说,就单独的是限制自由买卖的,而且宅基地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不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宅基地不能被继承。但农村的房屋属于个人私有合法财产,可以被子女继承,而根据《物权法》中的地随房走原则也就间接拥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这个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非永久的,而是到继承的房屋自然倒塌时截止,子女外嫁,户口迁出,已经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使用该宅基地的资格。在此,大家可以将房屋及其宅基地一起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成员,这个是合法的,只要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就行。


二、关于农村土地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分为两种承包方式:一种是家庭经营承包;一种是其他方式承包。

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是基于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进行的,主要承包的是耕地。对于其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的土地一般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而且承包主体并没有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外的组织和个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单个家庭人口的增减、户口性质的变化均不影响该家庭对土地的继续承包。只有承包方全家整体消亡,该承包地将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耕地不具有继承性质。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权益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继续承包,这个主要是指“四荒地”,不不包含耕地。


综上,大家应该清楚的知道,在农村只有一个女儿且已经外嫁的情况,其父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该女儿可以继续承包,到期后将被收回。其父母的房屋可以继承,单独的宅基地不能继承。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可以关注我,了解更多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方面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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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三农万象


我们这里实行股份制,有效期为三十年,这几年外嫁女也不用外迁,父母过世女儿有权利继承,过了三十年就未知政府的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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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我来说说我家庭的情况吧!我奶奶就是一个独生女,出生在农村.但自从嫁给我爷爷之后,我爷爷就把我奶奶的母亲接到我们家来尽孝,照顾老人的衣食起居.当我奶奶的母亲去世以后,家里的宅基地和土地都是给我奶奶继承.记得树林,田土地都一并算过来的.这是农村家庭只有女儿,女儿外嫁的情况财产处理问题.

当然按照中国继承法律层面来说这样的理由也能符合情理:只要在中国,无论农村和城市,都要按照法律来办事情.但父母去世以后,无论男女,都享有继承权的.这些财产理所应当应该由子女继承,没有什么异议.

老人对财产是有处置权利的,如果老人在去世的时候愿意把财产给谁就可以,这是他们的自由.不必去限制是要给儿子还是女儿.但是如果家庭有几个女儿,这就看谁尽的义务比较多,老人拥有对财产多分还是少分给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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箶家二少


刚好最近在关注这一方面的消息,所以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哈。

我们家也是只有我一个女儿,由于定居在南京,考虑到以后小孩的上学问题,我也是去年就把自己跟孩子的户口一起迁到了南京,现在也面临着跟题主一样的困惑。

作为女儿,如果户口已经从娘家迁出的话,那么等父母百年之后,承包的土地跟宅基地都归集体所有了,户口已经迁走的人是没有份的。

现在开始农村土地确权,增人不增地,少人不少地。也就是在土地确权的时候,是根据家庭户继续延长30年的承包权的。在这30年中,家里有人口出生了,国家不会给你增补土地,同样,家里有人去世了,或者是户口外迁了,也不会减少你家的土地。然后在这30年之内,只要你家户口内有人在,哪怕只剩户口上的最后一个人,地同样不会减少或被收回。然而,当我们作为女儿的将户口外迁了之后,家里的父母又相继逝去之后,我们的家庭户内就没有人口了。这个时候,村集体就要无偿收回土地了。

再来谈谈宅基地的问题。等父母逝去后,我们的户口又不在村里了,这个时候宅基地就归集体所有了,跟我们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但是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也就是房子还是归我们自己所有的,可以居住和使用。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不可以修葺和翻盖。一旦房子倒塌,那么你的家所在的这块地方就完完全全归村集体所有了,跟我们就真的什么关系都没有了。

现在在大城市安家乐业,户口外迁的人真的是特别特别的多。个人感觉这样的政策对我们这些户口外迁的人特别的不利,这也就意味着多年后的某一天,我们会彻底的失去自己的老家,从此成为没有归根的浮萍。所以还是希望大家都能够提出自己的异议。同时也希望国家能够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当的修改现有的条例,让我们这些离家的人能够多一些归家的盼头。


洋气的橙子妈咪


看了前面多人的回答,大家对国家政策都很了解。我看到有一点小分歧,就是女儿出家后户口在本村对房产,地产有永久的继承权。这是大多数人的看法。如果户口已迁到外村了,有人也主掌女儿也应有永久的继承权。其理由是她给父母养老送终了。这种看法在私有制社会是合理的,但我们现在是公有制,是行不通的。


农家评述122


农村的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作住宅基地以修建房屋的土地,至于子女能不能继承呢?家庭成员里面父母年老去世,以儿女继承该宅基地,但必须是基于“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子女在同一个村里另立门户,有了宅基地,则父母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了,子女非农村户口也是不能继承的,如以上条件都不能继承,那么宅基地就要交还给集体,但是房子可以供子女们居住或者出售等。\r

农村土地的继承有点性质不同,土地都是属于国家,只不过把经营权分配到了各大家庭里面,农村各个家庭里面也会对其子女进行分配,那么以后父母年老后,父母亲那一块土地的经营权也将归子女所有。


田园小廖


这方面我是个专家,我来解释一下。问题的关键,那两个女儿的户口还在不在?如果在的话,继续承包。如果户口已经迁出。那么承包地上交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所在的村民小组。至于宅基地不管户口在不在,都可以继承上面的房屋。还补充一点。如果户口不在的话。房子只能维修不能重建。


我是上帝的代表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就我们农村老家的情况说一下:我有一个邻居,她有两个女儿,等女儿长大出嫁后,家里就剩下老两口了,当两口年老不能劳动后,就把自己的责任田上交到原村民组,分给村民种植。每年的口粮由村民供给,当老两口去逝后,村民组就把老两口所住的房屋及宅基地卖给本村民组成员来作为老两口的埋丧费用,若费用不够,再由本村民组成员承担。当然村民组得争求老两口女儿的同意下,才能做出这样的决定。但各地情况不一样,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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