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財政局關於調整寧波市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甬民計〔2017〕44號 )和《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縣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象政發〔2017〕275號)精神,決定調整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現行的月人均612元調整為664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按補差執行,即城鄉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百分之三十計發。
特困人員保障標準
散居特困人員(農村五保、城鎮“三無”)的保障標準繼續參照低保標準,由現行的月人均612元調整為664元。
集中供養對象,即入住敬老院、民辦養老機構(經民政和工商登記)、長期入住精神病醫院的特困人員(農村五保、城鎮“三無”)對象的保障標準由現行的月人均720元調整為780元。
其他事項
此次標準調整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本標準自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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