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被告沒錢只有一套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房子在離婚後給了女兒,這種情況房子會被拍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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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將房屋贈與女兒的行為。

夫妻離婚,將共同財產的房屋給女兒的行為,是離婚雙方將房屋無償轉讓給女兒的贈與行為。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對外負有債務,因將房屋無償轉讓,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其行為實質就是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可以以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房屋受贈與人,即女兒)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撤銷債務人贈與房屋之訴,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房屋贈與被撤銷後,房屋或被拍賣,或房屋受贈人(女兒)在債務人相應的房屋價款中賠償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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