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不結我心裡像有塊石頭懸著,晚上做夢都想著……”
“端起了執行這碗飯,就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這些話,出自於我院執行局執行法官湯振東,湯振東於2017年4月調至我院執行局從事執行工作。
他一身正氣,勇於擔當
他是執行路上英勇的戰士,衝鋒陷陣,無所畏懼
他是當事人心中堅實的依靠,奉獻自我,寒暑無阻
對於老百姓來說,法院是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執行則是這道防線中的最後一環,湯振東一直堅定地把守著公正審判的最後一關。
湯振東在辦公室審閱案件資料
2017年4月以前,湯振東一直從事檢察院反貪偵查工作,從反貪偵查到執行,湯振東迅速轉換角色,一頭扎進執行工作中,快速適應了執行工作。工作的轉變雖讓湯振東感受到執行工作的挑戰性,但跟反貪偵查工作相似的是,都需要有敏銳的觸覺,時時刻刻保持清醒和冷靜,多舉並措解決問題。
轉變思路巧言調解 一舉執結跨市兩案
巧用調解促執行,是湯振東開展執行工作的一大特色和亮點,而執行和解也是湯振東最喜歡的執行方法。為了促成當事人的和解,他苦口婆心、費盡心思,時刻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己任,注重分析和把握當事人雙方的心理及矛盾焦點,適時緩解雙方的對立情緒,巧妙抓住雙方的利弊進行調解,根據不同案情,不同當事人靈活應用多種調解方法,化矛盾、定方案,站在雙方角度分析問題,以最佳的調解方案,說服雙方當事人。
湯振東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靈活調解,案結事了,化干戈為玉帛,是我們做好執行工作追求的最佳社會效果。”近日,在湯振東的耐心調解下,一起涉案標的額高達一千多萬餘元的合同糾紛案得以成功化解。
湯振東在拘留所為已還款的失信被執行人辦理釋放手續
2015年,原告張在某才與被告張某兩人合夥開發樓盤,在合作期間,雙方多次發生衝突,經多次協商洽談仍不能達成繼續合作協議,導致雙方之間產生矛盾,關係僵化,無法再繼續合作。因此原告張某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終止其與被告張某之間的合夥關係,由張某返還投資款、投資收益款和相應利息合共1000萬餘元。法院判決被告張某10日之內向原告張某才返還投資款、收益及相應利息合共1170多萬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湯振東立即對被執行人張某發出執行通知書並開展財產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一間商鋪和現金一萬餘元,正準備聯繫被執行人時,湯振東發現被執行人張某在東莞法院訴申請人張某才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張某要求申請人償還被執行人1100萬餘元。
隨後,湯振東第一時間向當事人雙方詳細瞭解情況。被執行人張某請求我院和東莞法院溝通,因當事人雙方覺得互相欠債,遲遲不肯退讓。據瞭解,東莞法院曾做過調解,但因利息問題最終調解不成功。見此情形,湯振東緊緊抓住雙方的心理進行調解,他告誡雙方兩個案件的標的額較大,若不盡早還款需支付對方高額利息,如果仍然拒絕履行義務,案件將進入執行階段,雙方可能面臨更大的經濟損失。
看到雙方的態度有所緩和,湯振東繼續耐心地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並與雙方再次認真核對金額及利息。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人張某才返還被執行人張某50萬餘元。我院和東莞法院的兩起案件以和解的方式圓滿結案,湯振東的努力也得到當事人雙方的認可。
拒不配合執行?
堅持以理服人,把握執行工作主動權
執行工作難度大、任務重,被執行人拒不配合執行的方式推陳出新,難免需要經過一番鬥智鬥勇,在此過程中,湯振東始終堅持“以理服人”的理念,遇到被執行人不配合,他堅持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把道理講透,以理服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湯振東與雙方當事人在聽證
湯振東曾處理過一宗排除妨害糾紛案。原告劉某萍曾多次與被告黃某軍、黃某芳等五人協商搬離事項,五被告一直拒絕搬離原告名下的清遠市某城某處房屋,並一直對法院相關生效裁判文書不服,多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訴,對涉案房屋主張產權。
執行立案後,考慮到被執行人的態度,湯振東提前制定了詳細的執行方案,一是通過被執行人黃某軍的單位做協調工作,敦促其履行判決義務;二是提起做好強制執行準備,如被執行人拒不配合執行工作,將強制清場。在執行過程中,無論湯振東怎麼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析之於法的耐心勸說,被執行人黃某芳都無動於衷,不但不配合執行工作,還一直強調其兒子黃某軍是公務員,對我院幹警放狠話,嘴中罵罵咧咧,甚至還向申請人吐口水。
面對這種情況,湯振東毫不動搖,他立即聯繫被執行人黃某軍工作的單位,請求單位幫助協調,隨後聯繫黃某軍,並嚴肅告知其不履行法律義務所需承擔的後果。經過黃某軍工作單位的協調和湯振東的耐心釋法,被執行人黃某軍終於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自覺配合房屋清場工作並歸還房屋。一起原本準備強制清場的案件經過湯振東的悉心調解得以圓滿執結。
執行攻堅路“執轉破”:
破解執行不能的“殭屍案”
執行難,難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面對這種“執行不能”的困境,執行法官湯振東仍不放棄執行,成功破解不少執行不能的“殭屍案”。
湯振東在執行現場進行清點工作
2017年6月,當湯振東來到被執行人清遠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時,眼前只有人去樓空的辦公室和散落一地的文件。“這家公司早就不經營了,員工也早就各奔東西了。”案件申請執行人告訴湯振東。
湯振東對被執行人清遠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做了細緻的調查,他發現,涉及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在我院一共有5件,案由均為合同糾紛,執行標的總額共2300萬餘元。當湯振東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進行查詢時,他得知被執行人債權人的數量遠遠超過目前已經向我院申請執行的這五名申請執行人,債務總金額接近3億元,而被執行人的實際資產價值卻只有約一億餘元,根本不足以清償公司所欠債務。湯振東意識到,在被執行人這類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案件裡,執行程序中企業法人債務按執行措施先後順序受償的規則很難保障所有債權人的權益。
面對這個棘手的難題,湯振東想起全國法院“執轉破”工作視頻會議中的內容,當時會上明確“執轉破”工作中的精神是——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經有關當事人同意後,執行法院應當及時將企業移送破產程序,通過破產來化解相關矛盾糾紛。湯振東認為這些“資不抵債”的執行案完全可以通過“執轉破”的方法進行解決。
確定了執行方案後,湯振東與申請執行人進行了溝通,申請執行人同意並書面申請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湯振東將案件移送至民商事審判庭進行破產立案審查,隨後組織10多名申請執行人進行聽證,告知他們目前案件的執行情況,最終全部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破產,至此10餘宗陷入“執行不能”困境的案件一次性終結。
湯振東與雙方當事人做和解工作
“執行難”一直是法院工作中的“老大難”,從事執行工作的一年多來,湯振東打破常規,創新思路,通過靈活運用失信人黑名單,公開曝光、懸賞舉報等方式,使一件件執行難案得以圓滿解決,在維護法律尊嚴的征途中奮力前行。
“
對此,他坦言道:“執行需要多想辦法,多動腦筋,每個案子的具體情況都是不一樣的,多想辦法,多動腦筋,問題就容易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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