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石家莊人網購才能不吃虧

咱們都是消費者。咱們河北人的“消費者保護條例”——新《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看新《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石家莊人網購才能不吃虧

新《條例》有哪些新變化?

1.洩露消費者信息 最高罰50萬元

身處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安全成為重要社會問題,推銷廣告頻繁打擾消費者的生活,給其人身、財產安全帶來極大隱患,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經營者非法採集、擴大使用甚至隨意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情況時有發生。

新《條例》指出,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刪除、修改。經營者違反這些規定,最高會受到五十萬元的罰款。

此外,今後,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經營者不得上門推銷,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商業性信息,也不得以電話、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2.消費者投訴七個工作日內可被受理

按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接到投訴後,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受理,對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作出不受理決定並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調解完畢;到期沒調解完畢,雙方同意繼續調解的,可以延長30日。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受理投訴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應依雙方要求出具調解協議書;對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經營者或消費者可要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出具消費糾紛責任意見書。

3.網購商品這樣算是“商品完好”

據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未界定何為商品完好。對此,我省條例細化了商品完好的含義。

一方面,正面規定,保持原有品質、功能,配件、標識等齊全,視為商品完好。另一方面,從反面規定,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為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進行合理的調試則視為不影響商品的完好。這是針對現實中經營者將消費者拆開包裝就一概視為不完好而作出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更有針對性,操作性更強。

4.支持免押金方式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

如今,網約車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凸顯出不少安全問題。針對網約車,條例明確規定,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定位裝置、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駕駛員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應明示計費方式和費用,經營者已收取押金,消費者不再接受服務要求退押金的,經營者應及時退還。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5.預付卡經營者跑路 視為欺詐

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但沒有明確規定欺詐行為的具體情形。

對此,條例對消費領域常見的典型欺詐行為進行了列舉,規定了8種“確定”欺詐行為,經營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種行為,即可認定其為消費欺詐行為。同時條例還列舉了6種“推定”欺詐行為,也就是說經營者有列舉的行為而又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則認定其具有消費欺詐行為。

條例規定,對有所列行為的經營者,有關行政部門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此外,經營者如有所列14種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獲得3倍賠償。

8種“確定”欺詐行為

●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售的商品;

●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騙取消費者價款、費用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提供商品、服務;

●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

●開展預收款服務的經營者終止服務,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

●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謊報用工用料,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與約定不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偷工減料、加收費用;

●從事職業介紹、婚介、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或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

6種“推定”欺詐行為

●銷售或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務;

●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銷售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銷售或提供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服務;

●銷售偽造或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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