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特色小镇发展的四大建议(建议收藏)|特色小镇研究

加快特色小镇发展的四大建议(建议收藏)|特色小镇研究

特色小镇 • 发展建议

我国特色小镇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成长的烦恼”。未来,我们应充分理解中央精神,回归特色小镇的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关系,客观看待房地产企业投资特色小镇的行为,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为特色小镇建设系统性保障。

回归特色小镇基本价值,分区、分类打造“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的美丽小镇

特色小镇分为建制镇和非建制镇两类

两类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已经存在的具有镇级政府管辖的空间,一个是政府或企业打造的“非镇非区”“产城人文”深度融合的新型发展平台,是经济转型升级的新空间。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推的是建制镇,发展改革委和其他相关部门注重推非建制镇。

特色小镇建设需要“产城人文”并重

不能因为产业是特色小镇的核心就忽视生活、生态方面的功能完善,否则容易造成人口吸引力不足。不能因为关注盈利模式就忽视生态保护、资源节约、文化传承等方面的考虑,这会影响小镇宜居品质和社区成熟度的长远发展。在大城市和小城镇均应充分把握特色小镇建设机遇,在旧城改造、旧厂房更新、旧村庄美化等方面可以适当切入,不盲目包装,但也不排斥此类项目包含在特色小镇建设中。

特色小镇建设需要选择性重点培育

不能盲目逐级下派创建特色小镇数量指标。而是应该分区、分类、分阶段精心选择有基础有条件的项目和地区进行重点培育。在小镇类型选择上,东部相对发达地区可以多考虑非建制镇类特色小镇建设,尤其是大城市周边的适合疏解大都市功能的发展平台。中西部相对落后地区可以适当多考虑具有区位和特色产业资源优势的建制镇进行更新打造。在金融支持上,建议国家给予适当倾斜,比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东北、西北、边疆特色小镇产业投资基金”。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关系,建立长期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

特色小镇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与企业的深度合作

地方政府不能将特色小镇作为争取有关部门资金的手段,而忽视对建设内容、主体、方式等方面的研究和引导。企业也不能认为既然是市场主导、企业为主体,就忽视政府的作用,尤其是不顾及政府的公益性事业要求,完全按照市场法则来行事。

政府应多掌控全局,企业应多关注运营维护

政府在特色小镇建设推进过程中,应全面关注产业支撑、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农村劳动力转移等重点内容,并在基础公共设施和服务上,如基础道路、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水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则应在产业植入、资本引入、管理导入等方面从商业可持续性角度加大投入力度。

根据不同建设阶段,政府和企业关系应动态调整

在小镇建设初期,要由政府牵头提供基础公共设施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小镇建设的中后期阶段,要积极引入专业运营商和产业运营机构,及时补充、提升小镇的生产功能和生活服务功能。即政府的重点作用是“扶上马且送一程”,专业投资运营机构的重点职责是及时从政府手中接过投资、建设、运营的“接力棒”。总之,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主体发挥出自己的独有功能,戮力同心、合力共建。

客观看待房地产企业投资特色小镇的行为,纠正房地产化倾向

房企自觉转型建设特色小镇值得鼓励,并已有成功案例

房企自发转型建设的特色小镇,若规划建设运营得当,完全可以实现特色小镇的全部价值,不宜将房地产企业“妖魔化”。蓝城公司的春风长乐小镇、嵊州农业小镇,万科公司的良渚文化小镇等均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因此,对值得提倡的房地产企业建设的特色小镇应给予其他类型投资企业同样的激励政策

利用房地产企业资金雄厚,对生活服务业运营相对专业的特征,探索生活性服务业的政策创新

比如在房地产企业所建设的特色小镇中,允许民办医疗、养老服务、民办学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将合格的私营医疗机构纳入指定的医疗保险范围。借助特色小镇发展平台,推进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改革和医务人员多点执业,确保民办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上与公立机构具备平等待遇。

要严格控制部分企业的“房地产化”风险

无论特色小镇的建设主体是否为房地产企业,均应严格把控住宅用地的配给比例,认真研究小镇常住人口规模、吸引人口来源和相关配套服务的供给。强化小镇特色产业的支撑,重点考察小镇产业的资源禀赋基础、市场需求及规模和公共设施服务支撑能力。

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特色小镇有序共享发展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规划、城市发展规划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增强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感

坚持超前规划,在推进“多规一体”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小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宜居、宜业、宜游”的新空间载体。

充分发挥特色小镇的社会效益,增加就业和居民收入,不断提升小镇及周边居民的获得感

特色小镇建设者要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让小镇所在地区的农民和村集体参与到小镇建设中,要在社会事业方面确定长期投入机制,切实贯彻执行共享发展理念。可通过土地或资金入股等方式,建立长期有效的开发收益分享机制,可确定一定的收益分红比例用于小镇生态、生活环境的改善。着力打造“小镇政府、企业、市民”的利益共同体。

适当扩大特色小镇管理权限,建立有效约束机制,不断增强投资运营主体的成就感

对纳入特色小城镇建设范围的建制镇要逐步实现财权、地权、事权、人权等有序下放,其管理职能和权限可按照县城或特大镇对待。可允许非建制镇类的特色小镇成立具有一定权限的特色小镇管理委员会。创新政策激励机制,改变政策扶持资金的发放时序,对于创建合格的特色小镇及时给予资金等奖励,而不是对仅处于概念阶段的特色小镇就盲目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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