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哪些单位因不具备主体资格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

「微普法」哪些单位因不具备主体资格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

往往会与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这通常是政府正常的招商引资行为

但政府机关能否直接与企业联合经营?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带你了解

哪些主体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

本文共计 4215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4 分钟

法信码丨A2.I1434

不具备签订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

「微普法」哪些单位因不具备主体资格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
「微普法」哪些单位因不具备主体资格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

法信·裁判规则

1.乡镇政府作为党政机关,其签订的联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与怡景电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乡镇政府作为党政机关,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政府签订联营合同进行经商,违反了有关规定,合同依法应被认定无效。且作为党政机关,相对于一般商业机构对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对于上述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政府负有主要责任。

案号:(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61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5-27

2.隶属于党政机关的事业单位法人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永昌县电气化建设办公室与永昌县东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隶属于党政机关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具有签订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相对人签订的联营协议因违反有关规定而无效;且协议中关于投资、利润分配的约定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该约定亦属无效。

案号:(2016)甘0321民初3072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6-12

3.当事人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具备签订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其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

——宁夏石嘴山四川舟溪酒厂供销部诉惠农县计划经济委员会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具备签订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相对人所签订的联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号:(1991)石中法经上字第26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未经法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天诚(集团)总公司诉河北省献县高官物资经销处、献县高官乡政府、沧州市畜产品出口公司、解巨怀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未经法人授权,与他人签订联营合同的,属主体资格不合法,联营合同无效。

案号:(1992)经判字第3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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