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可以隨意查詢公司的存款帳戶嗎?

問:稅管專員自稱被指派來查詢納稅人的存款賬號,合理嗎?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機關可以隨意查詢公司的存款帳戶嗎?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徵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稅務機關可以隨意查詢公司的存款帳戶嗎?

三、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來源:稅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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