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女童王鳳雅家屬否認消極治療稱已盡全力,將追究造謠者責任?

天太2

所以,最後“造謠15萬,挪用”這口鍋要扣在我頭上,對不起,我不背。

如果有槽此帖子不屬實,鳳雅家人應該依法維權

但把不是我說的話,在哄傳中扣在我身上,是否也是造謠中傷呢?

我道歉是因為我反思,情緒太激烈,沒有考慮公眾情感和喪女的家庭的感受,有很多措辭可以溫和、婉轉、去情緒化一些。不要那麼激動戾氣。

但是我所寫的“家屬三次假報鳳雅死亡”“圍攻志願者”“扣手機”,“被索要600元運送屍體費”,雖然言辭激烈,但是,我說的情況均屬實。【有央視採訪報道、被打當事人人證,及報警記錄、警方筆錄為證。】

我道歉了。我是真的覺得自己不對。

我完全可以不這樣說話,溫和表達,在這樣一個悲劇面前,我們追求捐款去向,孩子“死亡”真相,追求慈善透明,維護兒童權益,但完全可以用【不帶情緒、溫和無怒】法律專業化表達。今後一定注意。字斟句酌。

羅爾事件,一度也引發激烈爭論。向公眾募捐者負不負有公開善款去向的義務?民間私募,是否需要規範?這些,都是痛定思痛後,我想關心的話題。

現在請看一份時間表。

水滴籌如果認為這樣的大病求助的項目結項報告可以通過,或其他大病求助家屬也可以這樣做。——

我也覺得沒問題。

祝福小鳳雅,天堂裡沒有是是非非。


陳嵐的女拳

萬萬沒想到啊,看見陳嵐女士借這個問題給自己瘋狂洗白,不過我不是那種顧左右而言它的人,咱們還是先答題。

而更重要的一點是,我們不可以強人所難,在對待絕症患者問題上,當治好病已經是一條絕路,甚至死路,我們不能強迫她的家庭也去走這條路,我們必須牢記的是,疾病不僅傷害患者自己,也在傷害她的家庭,像羅一笑的父親那樣,有能力為孩子治病卻四處募捐的,才是騙子,而小鳳雅的家庭非常貧困,在引起公眾關注之前,他的家庭已經為救治她做出了必要的努力,小鳳雅的爺爺說的非常清楚,是因為拿不出2萬元的化療費用,才不得已採取保守的方法,而在湊到2萬元錢之後,小鳳雅的媽媽也帶她去進行了檢查,可惜為時已晚,小鳳雅的病情,已經無法挽救了。

----------------------------------------------------------------------------

下面就要說說造謠者,我剛看到陳嵐女士的答案,她將自己的行為稱為“情緒太激烈,措辭不當”,我覺得我有必要幫陳作家補習一下初中語文課程

什麼叫措辭不當?從語文的角度講,即用詞不準確,比如說陳女士在其4月9日的博文裡面有這樣一句話

不給重病的女兒治病,籌款後,卻給兒子送去大醫院治療唇顎裂。

這裡面的“給”字就是典型的措辭不當,準確的用語應該是“將”或者“把”,或者把“送”這個多餘的動詞去掉。

接下來再給陳女士補補法律,誹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018年4月6日,在多位愛心人士上門走訪,強烈要求必須送醫後,萬般催促下,王鳳雅才被其母其爺爺送到北京兒童醫院就診,在醫院眼母細胞瘤專家確診並肯定孩子還有救後,其母立即在醫院撒潑大鬧(可以調取監控錄像)

很顯然,上述兩篇微博中的大量內容,都來自陳嵐本人的惡意揣測,在根本沒有對實際情況進行調查瞭解的情況下,就發出了小鳳雅的家人不給小鳳雅看病,涉嫌詐騙、虐待罪的惡劣指控,這是非常典型的誹謗行為。

最後我勸陳嵐女士好好補補自己的良心,因為她幹這樣的事情,已經不是頭一次了,

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牢記一句話

多行不義必自斃,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一笑風雲過

我們不是當事人!並不瞭解事件的真相!自媒體的報道有時候是無中生有!製造話題博關注!這樣只會讓做善事的人們傷心!受災難的家庭傷心!隨著正規媒體的介入事件的真像會慢慢的浮出水面!希望大家要保持警惕性!不要讓些心存不良的人拿我們的善心給消費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