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女子冒名頂替當教師16年,她之前教過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

佛前那盞燈


第一,從法律層面來講

這是不可以的。民事訴訟成立的要件是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你要告這個假冒老師的話,你訴訟請求是什麼呢?要求賠償是什麼?況且你的學習成績差跟真假老師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嗎?

第二,從職業道德層面上來講

一般來說,教師資格證是步入教師職業的門檻,而且近幾年越來越嚴。沒有教師資格的人來教學,應該不專業,對學生成績肯定有一定影響。但教學成績主要看的是教師的能力、工作態度、教學方法、知識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學習成績的好壞還和家庭教育、個人因素有關。學習是綜合的,所涉及的科目多。“苗娟”時教化學的,學習不好,難道你只告化學這一門課?

第三,造成的不利影響

對於直接受害王瑩瑩,有律師聲明:“此案已涉嫌刑事犯罪,“首先從民事方面角度而言,她(苗娟)對於真正的王瑩瑩而言,侵犯了王瑩瑩的姓名權和肖像權。”往小了說是盜用身份16年期間出現任何信息問題,會直接影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往大了來說改變受害者整個人生軌跡;對於學校來說,“她可能會構成一個欺詐的行為。從刑事角度來看,涉嫌的這種冒名頂替的人員,從事了偽造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要看情節是不是涉嫌偽造國家公文罪,或者說偽造身份證罪。”但若學校知情,需一併徹查;對於國家有關部門,偽造國家重要證件和公文,屬於嚴重的刑事案件,國家相關部門有權利進行追責。

綜上,對於之前苗娟教過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答案是不可以的。影響學習的客觀因素很多,不應因老師是冒名頂替的,而去告老師沒教好,這不符合民事訴訟的條件。


湖南懷化信訪


安微宿州女子冒名頂替當教師16年,她教過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

客觀地說,宿州女子冒名頂替退學女子上學取得大學畢業證書,後又繼續用她人身份信息考進教師隊伍,從教16年,如今被揭穿。這是該女子的最大過錯一一道德缺失。應該受到遣責,並已被原大專院校取消學籍,被當地教委開除出教師隊伍。


其結局也是夠慘的。那麼她教的差生可不可以控告她?索回精神和經濟損失?

我認為不可以!

理由是:

一丶冒名與教書成就是兩碼事。

她取得了大專畢業證書並通過考核錄取進入教師隊伍,說明她具備了執教資質,能連續執教16年,說明她是一個合格(除去道德層面)的教師。或許心懷內疚,工作更勤奮、更認真。

二、再優秀的教師也有差生

教師教書育人重在認真負責,一個不敬業的人,學識再高也培育不出優秀學生。


一個再敬業的教師,未必教的學生100%成才。這是由學生的很多因素決定的。如家庭環境、個人智力、個人學習態度等因素。不能說該教師出了問題,差生就可以告她。這個理由應該是難成立的。如果是這樣,她教的班肯定也有好學生,她是否可以索要補償?

(圖片與當事人無關,均來自網絡)


老狼48440790


一:首先,問這個問題的人的腦子有問題。基本的邏輯思維都沒有,抓不住問題的本質,以後就不要亂提問題了。

二:現實生活有這樣兩種“假老師”。一是有的老師,因為有關係不上班,外出打工吃空餉,隨便找一個人替他上班。

而很多時候,所找之人,絕大多數都是沒有學歷,或者是教師資格證的。

二是當初由於學籍問題,不得已用了他人的學籍去上學。多數情況是成績不好留級了,學籍沒有了,於是替用他人學籍參加考試。

這在8090年代的農村,是很普遍的現象。我有一個同學和一個表弟,就是這樣情況。公開的秘密。

當然這是不好的現象,應該打擊。這裡面涉及的東西很多。有人的原因,也有歷史的原因。需要認真對待。

三:對於第二種情況,使用他人學籍參加升學考試,關鍵點是他的大學畢業證,他的教師資格證,他的實力教學能力,都是自己努力得來的。

拋開借用他人學籍和名字升學考試工作的問題來說,他就是一個真正的老師。工作十幾年,說明擁有教學能力。

所以說差生是否可以告他,不是腦抽的問題。這位老師錯在當初借用學籍,使用他人姓名考試升學。至於後來參加工作,教學能力如何,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說句實話,發生在這位老師身上的事情,在現實生活裡,可以說是不少的。

我的那位同學,現在和我在一個學校工作,他就是當初使用他人學籍升學的,所以他現在的名字,不是他的真實名字。很多人都知道。

那位女老師應該是得罪人了,才有了今天的被辭退。工作了十幾年,一下被辭退,丟了工作,可惜可惜可惜。


校園事件




這些年來此類事件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複雜,但不管怎樣,這是一種很不道德的行為。那麼除此之外,冒名頂替者是否還應該承擔其他刑事或民事責任呢?比如題目中所說的,既然她是個假冒教師,那差生是不是可以告她呢?

從法律角度來講,這個是不可以的。民事訴訟成立的要件是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你要告這個假冒老師的話,你訴訟請求是什麼呢?賠償什麼?況且學習成績差跟真假老師有因果關係嗎?

從情理角度來說,雖然這個冒名頂替者行為是很惡劣,但是她已經從事了16年老師,這期間不好說桃李滿天下,但肯定所教授的學生中,既有成績好的,也有成績差的。即便是真的老師,學生成績也是參差不齊。在學習成績好壞的問題上,學生是主體,是內因,老師是外因,主要是引導指導作用。龍生九子,各有不同。學生學習成績好壞也是這樣,學生成績不好,板子不應該打到老師身上,哪怕她是假冒的老師。



這名“假老師”的確應該為她的不法行為承擔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其中也包括如果構成違法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不能泛責任化!我倒覺得更應該追究是誰讓她混進教師隊伍的?以及審查一下制度程序方面還有哪些漏洞?


無坡居士


記得好像是幾年前吧,就有人冒名頂替讀大學的,沒想到這位苗女士,更有勇氣,冒名頂替做教師16年,直到被身份證上的主人舉報,被當地教育局停職停工資,我只問一句,那16年的公積金和社保,應該還算數吧?寫到這裡有點心疼苗女士,你說教師工資又不是很高,還給別人繳納了這麼16年的公積金和社保,換我得疼死了。

苗女士之前教過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

從上面這個清新脫俗的標題來分析,題主,你別告訴我你就是那個被教壞的差生吧?為什麼我會這麼說,因為只有親身經歷過的受害者才能提出這種角度刁鑽的問題,我們一般人想的都是啊這個教師該怎麼處理,冒名頂替產生的勞資糾紛應該怎麼解決,這個苗女士的聲譽受損了以後怎麼辦,都是這種。

但是,就算題主是受害者,你也告不了這位苗女士,你頂多能到教育局投訴她。為什麼這麼說呢?苗女士沒被停職前是受聘於順河鄉中心學校,並且已經交了16年的社保和公積金,那就說明她跟學校的勞資關係已經成立,進一步就說明她這個老師,無論怎麼樣,都是歸教育局管了。你公然告苗女士,意思就是對教育局的工作安排不認可,那你就相當於是投訴教育局了。告人家,這種行為不太好,你看現在當地教育局反應也很快,把冒名頂替的教師除名了,這個處理就已經是對苗女士最大的懲罰了。給教育局點贊,及時制止了這類事件的繼續蔓延。

你瞭解教育權嗎

你如果瞭解教育權,你就不會用“告”這個詞了。教育權是一種很寬泛的權利,你日常接收處理的信息,以及周圍親朋好友老師同學對你成長意識所產生的影響,都可以納入教育的範圍。教育權是法律賦予一定的主體有權承擔教育任務的資格。同時教育權也分很多種,在這個事件中牽扯到的是學校教育權。也就是法律規定,老師必須承擔起教育學生的任務。

那題主所說的差生,想必也不全是老師的責任吧,我也沒看到過有哪個老師能真正把一個普通的學生往差裡教的,除非她真的不想要自己的績效獎金了。

而且,從表面上看,苗女士也沒有不履行教育權啊,該上課上課,該改卷改卷,該給學生輔導給學生輔導。

看到這裡,有的人就會想,欸,那既然這個老師沒有侵犯教育權,那為啥教育局還會撤她的職,不給她發工資呢?這裡就牽扯到原則問題了。這個苗女士沒有按照正規途徑應聘的老師,連教師資格證都是買的,她沒有侵犯教育權,但是破壞了規則,所以接受處罰也在所難免。只是可怕的不應該是已經被撤職的苗女士,而是允許苗女士進入教育行業背後暗箱操作的手段吧。

不過我們也應該慈悲為懷,罵完後,給這位假老師一條活路。畢竟人家只是冒名頂替當了個老師,沒偷沒搶,比起現在時常出現的打架鬥毆聚眾鬧事殺人犯法,是不是這個嚴重程度就輕了很多。而且這位假老師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我們一群看客且看且吃瓜子吧。


Hou少恭


網絡掀起的埇橋區冒名頂替,一下子讓宿州市出了名,多年塵封的往事現在揭開了一角。苗娟冒名頂替這絕不會是個案。其它魚兒在水下游得歡,她卻被拋向水面。對苗娟個人來說,實屬倒黴、不幸。

可能,個別網友認為我在替苗娟同學說話,其實非矣,我在表述一種現象,她只是其中的一個犧牲品,當初這樣的事情不再少數。倘若讓我舉一例,我一個也舉不出確鑿的例子,但我的感覺是這樣。我九十年代高中畢業,高考後偶有聽說,“考的不好,賣了再復讀”,進入大學後,比我小一屆的師兄弟,初次接風人還在,過了幾天走了兩個,原來是冒名頂替被查了出來。後來聽一熟人介紹得更離譜,他單位的馬同事不姓馬,董同事不姓董,張同事不姓張,陳同事不姓陳(哈哈)。

再說苗娟同學,2001年3月,苗娟同學冒名頂替王瑩瑩同學參加工作,她利用的比較徹底,王瑩瑩的學歷、照片、身份證全部被她拿來使用,也就是說,她只出了個人,其它的所有原始資料都是王瑩瑩同學的。

而王瑩瑩同學呢,1999年(不知哪個月份),王瑩瑩同學通過教育系統內招,卻沒收到錄取通知書,據她介紹,她以為沒被錄取,便南下了,等過了幾年,她回到宿州市裡,辦理公積金、社保等事項遇阻,原來苗娟同學利用她的身份證一直繳納。

事情的大致不過如此,它在網絡上任何人都可查到。還有幾點,我認為比較狗血的。

第一、苗娟同學究竟何種學歷,開始入職時能否勝任教學這一工作?(這應該成為調查的一個方面,感覺在現實中它被忽略了)這不,現在有人提出了“她之前教過的差生是否可告她?”如果她的基本學歷和苗娟同學差不多,差生就差生吧,因為一名學生成為差生,原因很多,教師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若苗娟同學原始學歷很差,那就對不起那些差生了,差生及其父母肯定要怪攤上了一個不稱職的教師。

第二、1999年王瑩瑩通過教師內招,2001年3月苗娟任職,這期間又有怎樣不為人知的運作呢?可能,真相永沉大海,因為兩個關鍵經辦人,順河鄉教辦室主任周超和馬場中學校長劉宏仁,均已去逝。黑幕只能拉開了一個角,吃瓜群眾想看戲也沒的看了。

第三、王瑩瑩及其家人是不是不知情,還是和苗娟有所交易?據權威媒體瞭解,當事雙方各執一詞,王稱毫不知情,苗稱王家知曉並存在有償提供原始資料的行為,知情人劉群英(王瑩瑩母親)被其家人以各種理由拒絕與調查組見面。究竟是個什情況,真相依然撲朔迷離。

經過媒體特別關注,埇橋區教體局工作特別迅速,決定停止苗娟工作,停發工資,除名等相關事宜正按法定程序進行。


事情還有沒有一個尾巴?調查還能否取得一個實質性進展?王瑩瑩要求恢復教師職業的願望能否實現?


當了十六年的教師,苗娟特別像一名老師了;沒經教育的洗禮,王瑩瑩依然更加青春。經過這麼一折騰,雙方當事人誰又能成為最大受益者呢?

一切的一切都難以說清楚。特別是,原本就是一種以前不便公開的現象,豈會有人願意現在招惹它,把它翻過來呢?歡迎大家雙擊評論!



瑣事漫談


這是一起由令人不齒的事故而引發的令人唏噓的事件。

首先,站在事故原始受害人的立場上,此人之惡行何其可憎?!冒名頂替別人的成績,篡改他人的命運,鳩佔鵲巢。此後終其一生,受害人也許過著艱辛的生活,得不到保障,說不定TA背後的家庭也一直困頓。

我母親當年,就是因為村支書的阻撓,沒有去上中專。她這一輩子活得特別卑微,特別委屈。我曾問她,恨不恨村支書,如果恨的話,我想辦法替她出氣。她說不用了,一輩子都挺過來了,那時候太窮了,太弱了,根本沒有任何力量。

其次,因為我也是一名教師,非常清楚當教師意味著什麼。

每週22節課時,中學12節課時;備課、改作業、家訪、管理學生;每天工作8-12個小時,下班後也要留下來輔導,家長電話到晚上11點還是照打不誤,也得接聽;還要接受來自上級和學校的檢查,每學期不少於10節公開課(說實話,上公開課跟上刑似的痛苦);參加全地區或全市的五項全能大賽、說課比賽;教師崗位考核,一年一考;像我們這樣的農村地區,女教師還負責一年到頭各種節日的排練節目工作,因為太窮了沒有娛樂,縣領導便命令我們所有節日都必須演出節目…

當老師太不易,職業病特別多,犧牲家庭,犧牲自我,最終也不一定有結果,數年時間也未必能成就一個出色的孩子,即便有,那也是人孩子自己聰明。

所以此人,能堅持教師崗位16年,也是不易。

我的想法是,這位女老師應該接受法律制裁,同時我們也要承認其工作勞動成果。


愛吃火鍋也愛魚


安徽宿州女子冒名頂替當教師16年,她之前教過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

沒有教師資格的人,冒名頂替教書16年,之前那些差生是否能告她侵犯教育權?

這個事情已經過去一段時間了,首先冒名頂替當教師16年,是一件有違師德的事情,但在這16年的任教期間,雖然對於她的教學水平不得而知,但是,16年的教齡不是一個短暫的時光。雖然是冒名頂替,如果沒有真才實學,其教學生涯也是不可能延續16年之久。也許她是真的很熱愛份工作,想獻身教育事業也未可知。當然,無論是什麼理由都無法掩蓋冒名頂替的這種恥辱和挽回對被冒名者的傷害。

至於說到,之前那些差生是否能告她侵犯教育權?這種說法有待商榷,如果是在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對於差生來說,其並沒有侵犯差生接受教育的權利。再者,差生之所以差,也不見得就是因其冒名頂替所造成的,果真其教學期間教學質量存在著問題,且誤人子弟,這冒名頂替的16年又是怎樣度過的呢?


視界攝員



A雲雨露


我覺得安徽宿州一女子冒名頂替她人從事教育行業十六年這個事情是個道德層面的問題,對於她以前教過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這個問題,從法律層面來說是不可以的。告她的理由是什麼呢?如果說是單純因為成績差這個事情想要高冒名頂替的老師,我覺得是不成立的,學生成績的好壞跟老師並沒有什麼很直接的聯繫,差生也並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自己成績差就是與這名老師有關係。當然,因為這名老師是冒名頂替的,我們有權利懷疑這名老師的從業資格,從業十六年的她肯定也教過不少學生,其中肯定也有不少成績好的學生,班裡學生成績良莠不齊是很正常的,有好生就肯定有差生。我不知道她是怎樣混進教師隊伍的,冒名頂替是違法的,她是怎麼在這個行業冒名頂替十六年的,具體原因我無從得知,希望相關部門可以嚴查這樣事情,保護學生們接受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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