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有借条的借款官司?

如何打有借条的借款官司?

借钱是我们生活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借钱后出具借条,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然而,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有借款行为,就属于借贷合同)的生效是以出借人给付钱款时生效。因此,在诉讼打官司的时候,出借人除了需要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证明借款已经交付给借款人。

也许就有人会问,为什么不少人只是提供了借条,也打赢官司呢?

这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来讲,借条毕竟是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于一般数额较小的并且是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关系而言,依据借条,可以推定出以下三个事实:

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因为只有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了借款合意,才会出具借条。

2、借款已经由出借人交付给借款人。

对于数额较小的借款,一般情况下,交付借款与出具借条是同步进行的,时间和空间上都是不分离的,即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借款人当场出具借条。即使有分离,跨度也不明显,要么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再出具借条,要么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再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因此,对于数额较小的以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只要出借人持有借条,一般可以推定借款人已按借条所记载金额向借款人交了借款。

3、借条所记载债权借款人仍没有偿还。

借条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凭据,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时,一般都由借款人收回或撕毁。因此,除非借款人有收据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借条上的欠款已经偿还,只要出借人持有借条,一般推定借款仍没有偿还。

由于借条证据可以推定以上三个事实,在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除非借款人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法院一般是不会轻易否定借条的。因此,对于数额较小的现金交付的借贷案件,只要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会被法官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并可依据借条径直作出裁判。

还有一种情况是:借贷数额虽然较大,但是只要借款人在法庭上当庭认可借款已经交付的,法官也可据此径直作出裁判。

但是,对于金额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来讲,一般情况下,除非出借人认可借款已经交付,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而不能提供付款凭证或其他交付证据的,且借款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如:只是写了借条,但借款并未实际交付,或是借款并未按借条足额交付或者预扣了高额利息等。此时,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仍负有举证证明借款已经交付的义务。如果出借人提出是现金交付,没有相关凭证,法官会要求出借人本人出庭,说明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具体实施过程,并当面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经过当面陈述和质询,法官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其他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等作出裁判。然而是否能够胜诉,要看开庭时的具体情况。

但是,如何界定上面所说的借款数额较大或者较小呢?对此,各地法院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一般由各地法院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掌握。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较大数额的借款在交付时应当要求借款人书写收据,如果没有书写收据,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交付后留存转账凭条,以防备日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能够有充分证据打赢官司。

另外,一般认为,如果借款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话,在让借款人书写借条时,要求借款人写明“今借到XXX现金XXX元”,法院一般也可认定借款已经以现金形式交付。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无论什么情况,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证据,证据越全面、越充分,官司打赢的几率就越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