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最嚴電動車整治行動規定,這些您不能不知道

菏澤市最嚴電動車整治行動規定,這些您不能不知道菏澤市電動車專項整治行動新聞發佈會獲悉,自今天起,菏澤市將從生產、銷售、使用等多方面開展電動車專項整治行動,以規範城區電動車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這次專項整治行動將嚴格生產源頭監管。對全市生產(組裝)電動車的企業進行大檢查,非法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電動車和小型低速電動汽車(以下稱超標電動車)及各類配件的企業一律停業整頓;按照工信部提出的“升級一批、規範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待四輪低速電動車國家標準制定出臺之後,嚴格執行國家標準。

此次行動將嚴格銷售源頭監管。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區銷售超標電動車,全面清理城區內超標電動車經銷商及銷售網點。2018年9月30日前,經銷商及銷售網點自行處理超標電動車現有存量。以市政府名義下發關於依法嚴厲查處違規銷售電動車商戶的通告,嚴格電動車交易市場和經營行為監管,依法查處銷售未經國家生產許可和國家明令淘汰、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電動車。

對於二輪電動車,此次行動將實行登記管理。對二輪電動車辦理登記併發放登記號,2018年10月31日前主動辦理登記手續的予以免費登記。車輛所有人需提供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車輛相關購買證明、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

此次行動將逐步規劃、設定禁行路段和區域。自2018年9月16日起,設定禁行路段,菏澤市區中華路(桂陵路至西安路)、長江路(桂陵路至西安路)、人民路(長江路至北外環路)禁止超標電動車通行,禁行時段為7:00至19:00;自2018年10月16日起,設定禁行區域,南至長江路(含)、東至人民路(含)、北至黃河路(含)、西至西安路(含)區域內禁止超標電動車通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擴大禁行區域,南至南外環(不含)、東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環(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區域內禁止超標電動車通行。對上路行駛的超標電動車實施勸導、勸退、教育,對違反禁行規定的,予以處罰。

此次整治行動共分為三個階段,包括宣傳發動階段(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整治攻堅階段(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和鞏固提升階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近年來,由於市場準入門檻較低、市場需求旺盛、缺乏監管等諸多原因,生產製造(組裝)電動車的廠家、銷售電動車的經銷企業井噴式增長。據初步統計,目前菏澤市生產(組裝)電動車的企業共26家,全市從事電動車銷售的企業674家,個體工商戶1151家,城區電動車保有量超過30萬輛,其中,絕大多數的電動三輪、四輪車不在國家工信部發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部分電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衝闖信號燈、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違法載人、隨意停車及交通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多發,極易造成交通秩序混亂和傷亡交通事故的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也嚴重影響了城市形象。

此次專項整治行動,您想了解的細節內容

1、電動車專項整治行動的依據及目標是什麼?

答:為規範城區電動車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之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通過全面開展電動車專項整治行動,實行二輪電動車登記管理,嚴禁超標電動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電動車和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銷售,在城區規劃設定限時限行路段,全面實現“電動車管理基本規範、電動車交通違法明顯減少、道路交通秩序明顯好轉、電動車交通事故明顯下降、道路通行能力明顯增強、群眾滿意度明顯提高、城市形象顯著提升”的目標。

2、哪些三、四輪電動車屬於整治的範圍?

不符合國家標準、未列入國家工信部目錄、不具備機動車依法登記上牌條件的具有三個或四個車輪,使用電力裝置驅動的車輛。

注:國家標準如有修改,依據新的標準。

3、生產、銷售環節有哪些主要整治措施?

對全市生產(組裝)電動車的企業進行大檢查,非法生產超標電動車及各類配件的企業一律停業整頓;按照工信部提出的“升級一批、規範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待國家標準制定出臺之後,嚴格執行國家標準。

自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區銷售上述整治範圍內的三、四輪電動車,全面清理城區內經銷商及銷售網點,2018年9月30日前,經銷商及銷售網點自行處理現有存量。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由公安部門、經信部門、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車成品及配件,並處違法生產、銷售電動車成品及配件(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生產者、銷售者未如實向消費者告知整治範圍內的車輛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依法登記上牌條件等情形,消費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什麼樣的二輪電動車可以登記?

我市實行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編號制度,2018年8月15日開始登記編號。

對前後輪距不大於1.25米,車身寬度不大於0.45米,整車質量(含電池)不大於55公斤,電機功率不大於400瓦,設計時速不超過25公里/小時,具有腳踏騎行功能的兩輪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編號。

2018年10月31日前予以免費登記編號,之後申請登記編號的,按照物價部門核定價格收費。

2019年1月1日起,未登記編號的禁止上道路行駛。

2018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不符合上述標準的二輪電動車,給予三年過渡期,2021年8月1日起禁止上道路行駛;2018年8月1日之後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二輪電動車一律不予登記。

注: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如有修改,應當符合新的標準。請按照標準購買電動車自行車。

5、對於違反規定不聽勸導、教育的,在禁行路段、時段、區域駕駛上述整治範圍內的三、四輪電動車進入的怎麼處罰?

違反上述規定不聽勸導、教育的,在禁行路段、時段、區域駕駛上述整治範圍內的三、四輪電動車進入的,一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按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等具體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款進行查處;對依法扣留的車輛,不能夠提供合法來歷證明的,不予發還車輛;查扣車輛屬拼裝或報廢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100條規定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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