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最严电动车整治行动规定,这些您不能不知道

菏泽市最严电动车整治行动规定,这些您不能不知道菏泽市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获悉,自今天起,菏泽市将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多方面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以规范城区电动车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将严格生产源头监管。对全市生产(组装)电动车的企业进行大检查,非法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以下称超标电动车)及各类配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按照工信部提出的“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待四轮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制定出台之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此次行动将严格销售源头监管。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区销售超标电动车,全面清理城区内超标电动车经销商及销售网点。2018年9月30日前,经销商及销售网点自行处理超标电动车现有存量。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规销售电动车商户的通告,严格电动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生产许可和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电动车。

对于二轮电动车,此次行动将实行登记管理。对二轮电动车办理登记并发放登记号,2018年10月31日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的予以免费登记。车辆所有人需提供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车辆相关购买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

此次行动将逐步规划、设定禁行路段和区域。自2018年9月16日起,设定禁行路段,菏泽市区中华路(桂陵路至西安路)、长江路(桂陵路至西安路)、人民路(长江路至北外环路)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禁行时段为7:00至19:00;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设定禁行区域,南至长江路(含)、东至人民路(含)、北至黄河路(含)、西至西安路(含)区域内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禁行区域,南至南外环(不含)、东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区域内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实施劝导、劝退、教育,对违反禁行规定的,予以处罚。

此次整治行动共分为三个阶段,包括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整治攻坚阶段(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和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近年来,由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市场需求旺盛、缺乏监管等诸多原因,生产制造(组装)电动车的厂家、销售电动车的经销企业井喷式增长。据初步统计,目前菏泽市生产(组装)电动车的企业共26家,全市从事电动车销售的企业674家,个体工商户1151家,城区电动车保有量超过30万辆,其中,绝大多数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在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冲闯信号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随意停车及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多发,极易造成交通秩序混乱和伤亡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您想了解的细节内容

1、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的依据及目标是什么?

答:为规范城区电动车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之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通过全面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二轮电动车登记管理,严禁超标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在城区规划设定限时限行路段,全面实现“电动车管理基本规范、电动车交通违法明显减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电动车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通行能力明显增强、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城市形象显著提升”的目标。

2、哪些三、四轮电动车属于整治的范围?

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工信部目录、不具备机动车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注:国家标准如有修改,依据新的标准。

3、生产、销售环节有哪些主要整治措施?

对全市生产(组装)电动车的企业进行大检查,非法生产超标电动车及各类配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按照工信部提出的“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待国家标准制定出台之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自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区销售上述整治范围内的三、四轮电动车,全面清理城区内经销商及销售网点,2018年9月30日前,经销商及销售网点自行处理现有存量。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经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车成品及配件(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生产者、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整治范围内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什么样的二轮电动车可以登记?

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编号制度,2018年8月15日开始登记编号。

对前后轮距不大于1.25米,车身宽度不大于0.45米,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大于55公斤,电机功率不大于400瓦,设计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编号。

2018年10月31日前予以免费登记编号,之后申请登记编号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费。

2019年1月1日起,未登记编号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2018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二轮电动车,给予三年过渡期,2021年8月1日起禁止上道路行驶;2018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车一律不予登记。

注: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请按照标准购买电动车自行车。

5、对于违反规定不听劝导、教育的,在禁行路段、时段、区域驾驶上述整治范围内的三、四轮电动车进入的怎么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导、教育的,在禁行路段、时段、区域驾驶上述整治范围内的三、四轮电动车进入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具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款进行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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