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企業所得稅30項重點問題的稽查方法

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方面:

1.租金收入

問題描述:企業提供無形資產、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包裝物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額全額確認收入。如: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重點核查:結合各租賃合同、協議,“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檢查科目:其他業務收入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

2.利息收入

問題描述:A、債權性投資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種形式收入,企業存在不記、少計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的情況。

B、未按稅法規定準確劃分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國債利息收入,少繳企業所得稅。

重點核查:A、有無其他單位和個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時計入收入總額,特別注意集團成員單位的借款和應收貨款。

B、“投資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國債轉讓收入混作國債利息收入,少繳企業所得稅。

檢查科目:往來科目及投資收益、銀行存款、財務費用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3.其他收入

問題描述:未將企業取得的罰款、滯納金、參加財產、運輸保險取得的的無賠款優待、無法支付的長期應付款項、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銷的壞帳損失,固定資產盤盈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總額。

重點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記收入的情況。如:核查“壞賬準備、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以及企業輔助臺帳,確認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核查“營業外收入”科目,結合質保金等長期未付的應付賬款情況,確認企業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是否按稅法規定確認當期收入。

檢查科目:往來科目及營業外收入、壞賬損失、資本公積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4、股息紅利收入

問題描述:A、對外投資,股息和紅利掛往來賬不計、少計收入。

B、對會計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與按稅法規定確認的投資收益的差異未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或者只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而未進行相應調增。

C、將應徵企業所得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如:取得不足12個月的股票現金紅利和送股等分紅收入),混作免徵企業所得稅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少徵企業所得稅。

重點核查:A、是否存在對外投資情況,投資收益的股息和紅利是否併入收入總額。

B、結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核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等科目,核實當年和往年對長期股權投資稅會差異的納稅調整是否正確。

C、核查應收股利、投資收益等科目,根據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備案的投資協議、分紅證明等資料,核實“免徵企業所得稅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否符合免徵條件,不足12個月的股票分紅(包括取得現金紅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檢查科目:往來科目及應收股利、投資收益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

5.經營業務收入

問題描述:收入不具備真實性、完整性。如:各種主營業務中以低於正常批發價的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的關聯交易行為;將已實現的收入長期掛往來帳或乾脆置於帳外而未確認收入;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未按稅法規定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重點核查: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的計稅價格是否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其他業務中變賣、報廢、處理固定資產、週轉材料殘值等(如:處置廢舊包裝箱收入)遲計或未計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預收銷售方式而不按規定確認收入等問題。

稽查方法:查看內部考核辦法及相關考核數據,以及銷售合同、銷售憑據、銀行對賬單、現金日記賬、倉庫實物賬等相關資料,結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及往來科目進行比對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時、足額確認應稅收入。

檢查科目:往來科目及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原材料、庫存商品、銀行存款、現金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二十三條

6.視同銷售收入

問題描述: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銷售等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用途的,未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確認收入。

重點核查:相關合同及結算單,核查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核實有無視同銷售行為,確認是否有視同銷售未申報收入等情況。

檢查科目:庫存商品、其他業務成本、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應付福利費、應付股利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7.非現金資產溢餘

問題描述:企業的非現金資產溢餘(如固定資產盤盈),未按稅法規定確認收入,未按稅法規定以同類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確認收入。

重點核查:盤盈的固定資產是否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如無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則是否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檢查科目:固定資產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八條

8.政策性搬遷

問題描述:未在搬遷完成年度進行搬遷清算,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由於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而計入企業搬遷收入;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資產,未按稅法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而是將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重點核查:“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遷處置未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的情況。

檢查科目: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搬遷收入、營業外支出-搬遷支出、累計折舊、專項應付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

9.不徵稅收入

問題描述:A、取得無專項用途的各種政府補貼、出口貼息、專項補貼、流轉稅即徵即退、先徵後退(返)、其他稅款返還、行政罰款返還以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等應稅收入做為不徵稅收入申報;非國家投資、貸款的財政性資金通過資本公積核算未作收入申報納稅或未按取得時間申報。

B、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不徵稅收入(如技改專項補貼等)對應的支出,未進行納稅調整。

C、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未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核查不徵稅收入相關文件等、確定是否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核查往來款項和“資本公積”、“營業外收入”、“遞延收益”、“管理費用”等科目,瞭解政府補助款項取得時間、使用和結餘情況。

重點核查:取得的補貼收入是否屬於不徵稅收入以及對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形成的費用、用於支出形成的資產所計算的折舊、攤銷數額和賬務處理情況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檢查科目:專項應付款、資本公積、其他應付款、管理費用、遞延收益、營業外收入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10.非貨幣性資產轉讓

問題描述:在生產經營中,特別是在改制和投資等業務過程中,轉讓特許經營權、專利權、專利技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非貨幣性資產所有權,未能正確計算應稅收入。如:有償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其對應的成本後的股權轉讓所得列資本公積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未比照公允價值銷售確認轉讓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貨幣性資產並轉讓所形成的收入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列資本公積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重點核查:“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庫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科目,索取與轉讓相關的合同文件等書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確核算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及應稅所得,特別注意非貨幣性投資和非貨幣性交換等業務所涉及的資產轉讓是否按照公允價值銷售來確認應納稅所得額。

檢查科目:庫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資本公積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1.債務重組

問題描述:A、以非現金資產抵債的債務重組收入的金額較大的,未按稅法規定分期確認收入(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債務重組所得,佔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B、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C、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未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D、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被收購方未按稅法規定以公允價值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重點核查:“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關重組資產的計稅基礎和賬面價值,核實企業的重組協議,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組的備案批覆,根據企業相關重組協議裁決等文書來確認重組收入,同時核查非現金資產抵債金額較大的項目是否分期確認收入。

檢查科目: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2.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問題描述: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未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重點核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結合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實以前年度的損益事項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檢查科目: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企業所得稅的支出方面:

13.成本

問題描述:A、將無關費用、損失和不得稅前列支的回扣等計入材料成本;

B、高轉材料成本(如:將超支差異全部轉入生產成本而將節約差異全部留在賬戶內);

C、材料定價不公允,通過材料採購環節向企業所屬獨立核算的“三產”企業轉移利潤;

D、高轉生產成本(如:提高生產領用計價,非生產領用材料計入生產成本,少算在產品成本等);

E、未及時調整估價入庫材料,重複入賬、以估價入賬代替正式入賬;

F、高耗能企業,能源價格及耗用量的波動與生產成本的變化脫離邏輯關係,可能存在虛列成本的風險。

重點核查:A、核查採購成本是否正確;

B、比對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審查是否有高轉材料成本的情況;

C、比對材料及其運輸成本,核查有無關聯交易轉移利潤的情況;

D、核查領用材料的計價是否真實,有無提高生產領用計價或非生產領用材料計入生產成本的問題;

E、有無不及時調整估價入庫材料,核查有無重複入賬或者以估價入賬代替正式入賬的情況;

F、重點核查產成品賬戶貸方是否與生產成本-動力;製造費用-動力;管理費用-水電的借方發生額相聯繫。

檢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異、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營業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14.與生產經營無關支出

問題描述:關聯企業成本、投資者或職工生活方面的個人支出、離退休福利、對外擔保費用等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成本費用,以及各類代繳代付款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委託加工代墊運費等)在稅前扣除,未進行納稅調整。

重點核查:“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通訊費、交通費、擔保費、福利費”等相關成本費用賬戶,核實是否存在與生產經營無關並在稅前列支的各項支出。

檢查科目:生產成本等成本費用科目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第十條第(八)項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

15.其他不得列支項目

問題描述:列支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不得扣除的八類項目(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重點核查:營業外支出、銷售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看已計入損益的八類項目是否進行納稅調整,重點核實各種準備金、贊助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檢查科目:營業外支出、銷售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

16.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

問題描述: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未正確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銷售領用產品所應負擔的工程成本,擠入“主營業務成本”,而減少主營業務利潤;大型設備邊建設邊生產,建設資金與經營資金的融資劃分不清,造成應該資本化與費用化的借款費用劃分不準確;將購進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物資記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所得稅前扣除;未按規定計算無形資產稅前扣除,把取得的無形資產直接作為損益類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在成本、費用中列支;未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進行攤銷等。

重點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細,看是否有應資本化的支出未計入相應科目;核查期間費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

檢查科目:費用科目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17.各類預提、準備支出

問題描述: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項目中支出,沒有實際發生的各類預提準備性質支出(如:預提費用;資產減值準備金;擔保、未決訴訟、重組業務形成的預計負債),未進行納稅調整。

重點核查:是否有預提費用、提取準備金等,是否在申報時做納稅調整;特別注意如有擔保、未決訴訟、重組業務,核查“營業外支出”是否有預計負債發生。

檢查科目: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預提費用、預計負債、資產減值損失、各類準備金科目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五條

18.工資薪金支出

問題描述: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支付對象、規定範圍和確認原則,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

A、工資支付名單人員包含: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髮室、幼兒園、託兒所人員;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週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原企業職工;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生活費的人員,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列支工資的職工;無勞動人事關係或勞務派遣關係的其他人員。

B、工資的方法未全部符合以下要求: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C、因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會計上確認了應付職工薪酬但在以後期間發放,而沒有實際發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資,股權激勵計劃等待期費用,重組計劃辭退福利等)。

D、將應在職工福利費核算的內容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支(如:實行貨幣化改革,按標準發放的住房和交通補貼,會計上作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但企業所得稅應作為福利費,不作為工資薪金。企業存在未進行納稅調整的風險)。

E、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總額是否超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額,超過部分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F、企業作為用工單位,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費用,仍稅前扣除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以工資為基礎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

重點核查:A、工資支付名單人員是否是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不應包含: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髮室、幼兒園、託兒所人員;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週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原企業職工;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生活費的人員,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列支工資的職工;無勞動人事關係或勞務派遣關係的其他人員。

B、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C、因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會計上確認了應付職工薪酬但在以後期間發放,而沒有實際發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資,股權激勵計劃等待期費用,重組計劃辭退福利等),是否調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D、有無將應在職工福利費核算的內容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支;核查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總額是否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子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檢查科目:費用科目及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19.三項經費支出

問題描述: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支出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支付對象、規定範圍、確認原則和列支限額等,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沒有《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列支工會經費;將職工福利、職工教育以及工會支出直接記入成本費用科目(例如將用於職工食堂等福利設施及相關支出計入管理費用)不作納稅調整;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或者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超過列支限額(為計稅工資的14%、2%、2.5%)不作納稅調整;本年未達比例,將上年超限額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結轉核算等

重點核查:核實三項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核查是否有違規混淆或超限額列支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職工福利費,是否單獨設置賬冊,是否按照稅法規定項目進行準確核算;特別注意已計提未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檢查科目:費用科目及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20.各類保險、公積金

問題描述:A、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稅前扣除(如未獲得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提取住房公積金比例超過12%),超出部分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B、為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部分未分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C、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未按稅法規定不得扣除,未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重點核查:結合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文件、各類保險合同,核實賬面計提和發放情況,重點核查超範圍、超限額列支以及已計提未上繳的各類保險金、公積金,未進行納稅調整的情況。

檢查科目:費用科目及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21.利息支出

問題描述:超限額列支利息,如:企業向職工個人或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稅法規定的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的部分,如果不能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企業申報扣除未相應調增相關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重點核查:企業貸款來源結構,看是否有職工個人借款,是否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及相關合同;核查企業關聯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過稅法債資比例計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額部分,進一步看企業是否有相關舉證資料證明符合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以及企業與關聯方實際稅負等。

檢查科目:其他應付款、財務費用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22.租賃費用

問題描述:租賃費用稅前列支錯誤,如:未區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或一次性列支房屋設備租賃費,未進行納稅調整。

重點核查:結合企業各類租賃合同,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結合在建工程、財務費用、未確認融資費用、管理費用-租金、製造費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確歸集租賃費用,是否應進行納稅調整:

A、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B、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檢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財務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23.業務招待費

問題描述: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未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正確歸集(未歸集計入差旅費、辦公費、會議費等其他費用的業務招待費),沒有按照稅前扣除標準(不超過發生額的60%且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進行申報,超過部分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重點核查:成本科目中發生的業務招待性質費用,結合管理費用-其他、銷售費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細科目,歸集計算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看申報額是否正確以及是否超限額列支。

檢查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2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問題描述:A、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即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未進行納稅調整。

B、未準確歸集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入其他費用科目或將非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誤計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科目,未相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C、當年發生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超過部分未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重點核查:銷售費用明細科目,看廣告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核查企業廣告宣傳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費用通過哪些明細科目核算,是否正確歸集;核查歸集後的符合條件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總額是否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申報扣除。

檢查科目: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第三條

25.手續費及佣金支出

風險問題者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其他費用科目,未能正確核算。

B、超過稅法規定比例(財產保險15%、人身保險10%、其他企業5%)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未按稅法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C、按稅法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如:沒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而發生支出;現金支付給非個人;與取得收入無關),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重點核查:“銷售費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確核算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過限額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稅前列支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

檢查科目:銷售費用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五條

26.捐贈支出

問題描述:捐贈支出不是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或者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未做納稅調增(其他規定可全額扣除的除外)。

重點核查:核實捐贈支出,看是否符合規定,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看是否超額列支。

檢查科目:管理費用-其他、營業外支出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財稅〔2008〕160號

27.財產損失稅前列支

問題描述:在扣除程序、申報方式、確認時間、核算金額等方面不符合規定的財產損失進行稅前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如:損失未經申報或申報方式錯誤(應以專項方式申報而作清單申報等);未在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未減除殘值收入、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

重點核查:核實企業列支的各項損失是否真實,核算是否準確,重點核查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檢查科目: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庫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支出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28.關聯交易支出

問題描述:A、關聯企業間支付的管理費在稅前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B、總分公司等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利息進行稅前扣除,對應收入則掛在往來賬上。

C、母子公司等關聯企業之間的燃料購銷、股權轉讓、設備採購、借款協議、原料運輸勞務等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未作納稅調整。

重點核查:A、重點審核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違規稅前列支關聯企業間支付的管理費、法人企業各營業機構間列支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B、重點審核關聯交易往來賬,看是否存在與關聯企業之間的燃料購銷、股權轉讓、設備採購、借款協議、原料運輸勞務等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的情況。

檢查科目:往來科目及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29.企業重組

問題描述:企業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重組交易,且符合稅法規定特殊性處理條件的,重組交易各方未對交易中非股權支付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重點核查:企業重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對於交易中非股權支付額是否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檢查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30.折舊和攤銷

問題描述:未按稅法規定,自行擴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稅價值(如超過12個月長期暫估入賬);未按稅法規定的範圍和方法進行折舊和攤銷(如擴大折舊攤銷稅前扣除範圍,扣除未使用機器設備的折舊等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折舊和攤銷;扣除已超過5年或未經稅務機關查實審批的應提未提折舊;扣除股份改造形成的資產評估增值所計提的折舊;扣除不符合規定的加速折舊和攤銷;使用綜合比率折舊攤銷)等未進行納稅調整。

重點核查:核實資產計價,如:通過核對購貨合同、發票、保險單、運單等文件,核查外購固定資產賬面原值是否正確;核查折舊和攤銷核算方法和計算金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檢查科目:管理費用、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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