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失敗現場轉競談判,可行嗎?

根據74號令,當公開招標只有兩家合格投標人,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可以申請財政部門批准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以避免廢標導致的各方成本損耗和對效率的影響。但實踐中的具體做法,多是封存招標文件等待財政部門審批,而在這一過程中,很難保證評審專家先前開標時獲悉的供應商秘密不被洩露,也拉長了採購週期。那麼,如果招標文件無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也合法,財政部門可否現場直接審批轉為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既確保評標信息不洩露,又大大提高了採購效率。下文就對這個問題做了可行性探討。

01公開招標轉競談法定程序分析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採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可以看出,政府採購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項目,當開標時只有兩家,或者評標之後只剩兩家合格投標人時,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但有兩個前提:一是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同意;二是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採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併成立談判小組對其進行確認。

02財政部門現場審批實現性分析

當公開招標項目出現僅兩家供應商滿足條件的情形時,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報財政部門批准同意的環節前,需要事先做好或是完成以下兩項工作。

一是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87號令,10月1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條規定,要求該項目評標委員會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查,確定招標文件有無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否則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修改招標文件,依法重新招標。

二是按照74號令第五條規定,應收集相關材料,比如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覆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等,重點是擬申請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理由。

經過上述兩項工作後,財政部門依據74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批時,最主要的是看採購人提供的評標委員會出具的招標文件無不合理條款和招標程序合法的意見,應當說單從這一審批程序來說,是比較簡單的,基本可以即時完成,關鍵是能否及時掌握審批所需的第一手信息資料。並且,法條也沒有明確規定報批程序是要在開評標現場,還是在宣佈廢標以後的場下進行。因此,對於能否開標現場轉競談採購,實踐中還是有一定選擇餘地的。

03公開招標場外轉競談弊端分析

如果不能選擇在開評標現場變更採購方式,即使財政部門的審批程序再簡單和順暢,由此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也是顯而易見。

一是採購人或代理機構須當場解散評標委員會,本次的評審專家等於白來一次,尤其是經評審後合格供應商只剩兩家的情形,大大增加了評審專家洩露供應商商業秘密的可能性,給該兩家供應商參加競爭性談判帶來不同程度的風險。

二是採購人要重新編制競爭性談判文件,確定新的談判日期,並再次組建談判小組,邀請該兩家供應商參與談判,既增加了採購成本,又拉長了採購週期;

三是供應商要重新制作談判響應文件,更是要來回折騰,浪費了大量社會資源。

04公開招標現場轉競談可行性分析

有業界人士認為,既然法律要求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採購需求編制競爭性談判文件,並且組建談判小組進行確認,當然也就否定了現場轉為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可能性。

筆者對此持有不同看法。法條中已經明確規定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談判,即不再邀請其他供應商,也就確定了該採購項目的採購需求不應再有變化,否則就變成了另一個新的競爭性談判採購項目(需要重新邀請供應商),如果仍然只邀請這兩家供應商參與談判,既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也是對其他潛在供應商的不公平。從這個角度來看,此類公開招標失敗轉競爭性談判採購的項目,所謂的競爭性談判文件,只是一種形式上的過渡和名稱上的變化,依據仍是原招標文件的採購需求,除成交原則外,其他內容應保持不變,所以編制起來相對簡單,甚至不需要另行編制,可以探討找尋一種替代方式。在此基礎和前提下,包括談判小組、談判響應文件在內,同樣也只是一種形式上的改變,一定條件下,這些內容都可在現場即時更名和過渡。

那麼,實踐中採購人或者代理機構開評標現場由公開招標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究竟是否具有可行性呢?筆者認為有其可行性,但實踐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現場有財政監管人員的情形,應保證財政部門沒有多餘的內部審批流程,派出的監管人員可以代表財政部門全權做出處理意見,因為對於專家出具的意見書和法律明確的規定,畢竟只是一種形式審核。

二是現場沒有財政監管人員時,對於此類事項,本地政府應出具相關文件,允許採購人可進行“容缺辦理”,事後再補充完善相關程序。

三是應在招標文件中提前作出如下約定:提交投標文件或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的,經評標委員會認定,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招標文件可視為競爭性談判文件,同時評標辦法轉為競爭性談判成交原則,相應的,投標文件可視為談判響應文件,原評標小組改為競爭性談判小組,可繼續進行競爭性談判。

上述約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基本上能夠解決開評標現場轉為競爭性談判的程序性問題。另外可以防止個別情況下,出現該兩家供應商不同意或有一家不同意變更方式,無法繼續進行競爭性談判的局面,供應商接受了招標文件中投標文件視為談判響應文件的約定,即證明該供應商已提交了相應的談判響應文件。還有為了避免違反74號令第二十九條:“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的規定,在此約定下,招標文件發出時間可視為競爭性談判文件發出時間。

公開招標失敗現場轉競談判,可行嗎?

招標

05法規鏈接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

第四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擬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准。

第五條 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申請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採購人名稱、採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覆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採用的採購方式和理由。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

第四十三條 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報告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同意採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廢標,並責成招標採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